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345/2024-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
      - 嗣後競合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則,此規定,亦適用於各犯罪已分別被確定判刑之情況。
      2.為著考慮之前判決所科處的刑罰是否已消滅,所考慮的時間點為宣示新的有罪裁判。
      3.當嗣後競合裁判作出之後、轉為確定之前,之前的判決所科處的刑罰履行完畢,不導致“上訴程序因嗣後無效用而終止”,否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的禁止不當利益變更的原則。
      4.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被上訴的原審法院競合裁判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異議人/上訴人共兩案九罪競合,在2年6個月徒刑至22年1個月徒刑的競合刑幅期間,判處上訴人6年9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不存在罪與罰不相適的情況,完全沒有違反《刑法典》第40條、第65條及第71條的規定,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41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罪數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摘要

      1. 每一個非法入境者均為一個獨立且具體的個體,每個人的涉案緣由、涉案情節各不相同;在實施非法入境過程中,每個非法入境者均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作出偷渡行為,協助者和被協助者之間存在合作和配合,協助者對於每一個非法入境者的協助也是分別而具體的。
      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者,協助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協助者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進入澳門,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入境澳門,即構成一項「協助罪」

      2. 考慮到有關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協助行爲,是一個行為(駕駛機動纖維艇運載及協助兩名人士不經澳門邊境檢查站而入境澳門),因而不符合“數次實現同一罪狀”的要求。另外,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連續犯的規定。

      3. 上訴人為初犯、表現合作及認罪。但是,要符合《刑法典》第66條的特別減輕情節,關鍵不在於是否符合條文第2款當中的任一項,而是第一款所規定的適用前提是否同時成立,即是否能夠從行為人的舉止中體現出對事實不法性或罪過之情節,又或刑罰之必要性帶來明顯減輕或降低其必要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282/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361/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年度財務報告書、公司帳目

      摘要

      - 聲請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營運狀況,特別是營運結果方面。
      - 年度財務報告書本質就是公司的年度帳目,當中包括公司在該年度的營運結果。
      - 針對股東對公司帳目的資訊權,立法者制定了《商法典》第258條和第259條之規定。
      - 被聲請公司2021年度的財務報告並不屬於《商法典》第209條第1款g)項所指之報告書,而是被聲請人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每一營業年度結束後應編製之年度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見《商法典》第54條及第254條)。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82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的適用
      - 兩個案件中所判處的禁駕一併執行的操作方式

      摘要

      1. 基於《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中所規定的“如在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期間內再次實施另一導致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所科處的禁止駕駛的處罰應與暫緩執行的禁止駕駛的處罰一併執行”,關鍵在於“一併執行”的方式或者程序的確定。
      2. 後一案件的法官基於上述的法律的強制條款,必須如此予以執行。
      3. 前案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實際執行並不取決於後案所科處的禁止駕駛處罰是否實際執行。若後案的禁止駕駛並沒有實際執行,就必須轉交前案執行依法必須執行緩期禁駕的附加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