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高麗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黑社會罪.罪狀要素.第6/97/M號法律第1條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部分自認.減輕價值
一、“不充足”的瑕疵憑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不能支持法律上的裁判,換言之,法律文本中因為欠缺查明事宜而沒有載明納入法律條文之全部相關事實而確定。
二、已證實嫌犯們(共五名,及其餘身份不明者)自由及自願決定組成一個團夥,作為生活方式並以約定方式各具專門任務,從事作出重複及不特定搶劫罪(並已觸犯),從而具備了第6/97/M號法律第1條規定的黑社會罪之全部罪狀要素 — 組織要素、集團穩定性要素及犯罪目的要素。
三、必然不具備真誠悔悟之部分自認,不應被視為重要的減輕要素。
- 再審之上訴
- 新事實
- 新依據
一、只有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窮盡規定的情況中,方受理對轉為確定之判決之再審。
二、如判決之再審之依據係有關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依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是否公正,要求這種事實或證據應當在主觀上或客觀上是新的。
三、如上訴人只是希望以相同的事實事宜為基礎,但以其他法律依據取得法院的一項裁判,應否決再審。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判決的審查
- 審查的性質
- 確認的必要形式要件
- 物權之訴以及與物權相關的訴訟
- 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 公共秩序
一、在形式審查中,法院不審理案件的實質或實體,而只是查明外地判決是否滿足某些形式要件以及合規則性條件,因此不必重新審理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
二、至於與轉為確定、外地法院之管轄權、訴訟已繫屬或裁判已確定之案件有關的要件,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透過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查明欠缺某些該等要件,則須依職權拒絕確認;由此得出:要件如已被陳述,則應予推定。
三、而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則應予研究,它意味著須根據有待審查的裁判內容予以分析。
四、由具有物權效力的預約中產生的權利,是針對某物產生的取得物權,目的是取得該物,從而產生一項形成性取得物權。
五、澳門法院獲賦予之管轄權保留,乃是基於保護內部經濟及社會利益之理念及本地司法機關作出控制之理念。只有結合了物權保護並基於權利之擁有權定義之上的保障理念,方與這項保護相符合。
六、公共秩序指形成制度之基本框架的、具絕對強制性的法律原則整體,因此是個人的意志不能廢止的。如果內部公共秩序限制個人自由,則國際或外部公共秩序限制澳門以外法律的可適用性。
七、在希望確認許可一名無能力人(香港居民)的保佐人作出出售位於澳門的一處物業所必需的行為的案件中,看不到對公共秩序有任何侵犯或影響。
- 假釋(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
- 前提
一、鑑於核准澳門《刑法典》的第58/95/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囚犯之假釋制度,只適用於對1996年1月1日後(即上述澳門《刑法典》生效後)觸犯之犯罪的刑罰,因此,如是此日之前犯罪,應訴諸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規定之制度。
二、無論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還是在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假釋均是一項個案適用之制度,取決於(有關)法定前提之同時具備。
三、根據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給予一名囚犯假釋之(累加)前提是:
— 判處超逾6個月監禁刑;
— 已服被科處的刑罰份量一半;及
— (已證實)其適應善良生活的能力及意願。
四、至於上述“能力”,這一前提表現為已證明其工作能力以及已向其提供獲釋後過上善良生活的可能性(換言之,要求顯示一旦獲釋後進行工作的身體能力及過上善良生活的經濟條件)。
五、而查明囚犯(適應善良生活)的“意願”,必須對囚犯服刑期間的行為予以考量。
六、即使具備了刑罰存續及服刑期間之“形式”前提,對於一名未獲就業保證以便一旦獲釋便可最低限度保障其本身生計、且服刑期間多次作出攻擊(最後一次在2000年),並因此被紀律處分之囚犯,亦不應給予假釋。
- 販賣麻醉品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在販賣麻醉品罪中,不僅涉及特定案件中被具體扣押的毒品之量,還涉及特定期間內行為人所販賣的麻醉品之量。
二、因此,如果在裁判中載明嫌犯持有(非供自己吸食)0.726克海洛因,內含0.18克甲基苯丙胺及4.50克氯胺酮的25粒藥片,還在此之前,在3個月期間內以每粒澳門幣100元的售價15次出售搖頭丸,則不具備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判處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販賣罪的裁判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