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再次調查證據
- 要件
雖然審判聽證已作記錄,但若不具備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一項瑕疵,應駁回再次調查證據(之請求)。
- 通知
- 所得補充稅
- 課稅訴訟
一、依照稅務法律發出的通知或通傳,應寄往納稅人在有關稅務範疇中遞交的聲明所指明的居所或住址。
二、推定郵遞通知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第五天作出(如該日非為工作日,則推定為於該日隨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作出),即使信件被退回亦然。
三、如納稅人證明通知並非寄往其在程序中載明的住址,可推翻上述推定。
四、納稅人負責在每項程序中保持住址的更新,向稅務當局提供的其他資料中所載住址並不重要,但顯著的情形或一般知悉的情形除外。
(譯本)
- 交通事故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正當性 (起訴的必要共同訴訟)
(譯本)
一、在因車輛駕駛者的過錯而引致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間不存有必要共同訴訟,即使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在合同內限於某定額度亦然。
二、在1967年<民法典>第 496 條第 2 款所指的 “共同” 短語,不是形容短語,其內不是定出起訴的必要共同訴訟。
其意思只指生存配偶及子女同時享有有關權利,亦即具有獲得損害賠償的同等權利,而其餘可收取損害賠償的人只有接替權,換言之前者優於後者及如此接替;在任何情況下,賠償額可以及應該根據所受損害予以分配。
(譯本)
- 車輛的出售
- “租賃出售”合同
- 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 欠繳分期付款
- 其餘各期價款的到期
- 自助行為
- 已售車輛的據為己有
- 損害賠償權
- 在請求方面的判處
(譯本)
一、所謂的“租賃出售”合同不是一種將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混合一起的合同,而是一種受(1966年)<<民法典>>第934條至第936條或現行<<民法典>>第927條至928條規範的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如欠繳超逾價金八分之一的一期價款以上,則引致其餘各期價款到期,以及即使支付當時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亦會引致車輛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不享有<<民法典>>第934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遇到不履行所應付各期價款的情況,出售者不可解除合同、將已售車輛據為己有、請求支付其間將會到期的各期價款、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以及因合同的解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支出及損失,否則該等給付就成為不當得利。
(譯本)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在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正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合議庭裁判的無效
- 合議庭裁判欠缺說明理由
(譯本)
一、提起只針對審判者自由心證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二、在刑事訴訟上,欠缺說明理由的判決只產生<<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所規定的無效。
三、合議庭裁判指明僅有獨一且無別的事實未經證明時,則不可譴責該裁判未將未經證明的事實列明,且亦不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的規定視該裁判因欠缺說明理由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