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譯本)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紀律程序
- 無罪推定原則
- 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
- 證明的自由
(譯本)
一、事實前提的錯誤是一種違反法律的瑕疵,且於自由裁量活動範圍內才可與該法律詞語一併獨立存在。
二、按上指內容歸責有關行為違反法律時,行政當局的證明自由不影響對紀律程序作分析及對在該程序所調查的證據作衡量。
三、如對證明的判斷已獲調查合符規範及充分,則可採納與行政當局不吻合的結論。
四、在證明階段,無罪推定原則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均適用於紀律程序。
五、證據應以有利於嫌犯作評價,並以有利於嫌犯的方法解決任何案情不清的問題。
六、紀律程序舉出的證據,須證明對嫌疑人被歸責事實事宜的確信是正當的,且只接納人們認為合情理的疑問。
七、由具有紀律懲戒權者負責證明構成違法行為的事實。
(譯本)
- 車輛的出售
- “租賃出售”合同
- 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 欠繳分期付款
- 其餘各期價款的到期
- 自助行為
- 已售車輛的據為己有
- 損害賠償權
- 在請求方面的判處
(譯本)
一、所謂的“租賃出售”合同不是一種將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混合一起的合同,而是一種受(1966年)<<民法典>>第934條至第936條或現行<<民法典>>第927條至928條規範的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如欠繳超逾價金八分之一的一期價款以上,則引致其餘各期價款到期,以及即使支付當時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亦會引致車輛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不享有<<民法典>>第934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遇到不履行所應付各期價款的情況,出售者不可解除合同、將已售車輛據為己有、請求支付其間將會到期的各期價款、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以及因合同的解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支出及損失,否則該等給付就成為不當得利。
(譯本)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在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正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合議庭裁判的無效
- 合議庭裁判欠缺說明理由
(譯本)
一、提起只針對審判者自由心證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二、在刑事訴訟上,欠缺說明理由的判決只產生<<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所規定的無效。
三、合議庭裁判指明僅有獨一且無別的事實未經證明時,則不可譴責該裁判未將未經證明的事實列明,且亦不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的規定視該裁判因欠缺說明理由而無效。
(譯本)
- 證據的再次調查
- 欠缺指明須再次調查的證據
(譯本)
一、在再次調查證據的聲請上,聲請人 (上訴人) 不僅須指明應澄清的事實,還須具體及特定列明應再次調查的證據(因為,上訴人負有對其擬獲再次調查的證據的列明責任,須在審判聽證上所作的紀錄中列出證據,並須指明有關每一證據的用作澄清的事實及解釋該聲請的理由。
二、如未有如此為之(由於在刑事上訴方面立法者並無規定法院可要求上訴人如此為之,以及不能補充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所規定的制度),則應 (初端) 駁回所提起的聲請。
(譯本)
- 假釋
- 繼續犯
(譯本)
一、在1886年<刑法典>的範疇內,給予可能假釋是以已服刑一半為(客觀)要件;(參見第120條) 。
二、當今,11月 14 日第 58/95/M 號法令核准的 <刑法典> 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服刑已達三分之二。
三、然而,該規定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之後(即上指<刑法典>開始生效日之後)所犯的罪的刑罰; (參見第 58/95/M 號法令第12條第2款)。
四、因此(即使屬繼續犯,即事件在時間上推延且法益的損害在侵犯活動持續期間仍實施存續的罪),如只證明嫌犯在1995年年中犯罪,則可適用1886年<刑法典>所規定的制度;如符合其餘的(主觀)要件,則該被判刑者於履行一半被判的刑罰後可獲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