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事實事宜不足
- 判決的理由說明
- 事實之納入
- 徒刑之暫緩執行
一、只有當法院因欠缺事實事宜的查明而沒有將納入訂定罪狀的法律條文的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獲證明,或者當事實事宜的查明中存有漏洞,該漏洞妨礙法律上的裁判;當可以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解決辦法,方存在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的瑕疵。
二、事實事宜之不足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欠缺被控訴或被判處的犯罪的某些構成要素,而只是因為在查明的事實事宜中存有漏洞,因而法院不可能作出裁判及適用法律。
三、當原判絕對欠缺《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所指的任何要素之一,或者作為(有罪或無罪)判決依據的事實及/或法律上的理由時,存在無理由說明的判決無效。
四、如證實其販賣(廣義)行為之排他目的是取得物質或製劑供個人使用,嫌犯應被判處販賣 — 吸食者罪。
五、無論是刑罰替代制度還是緩刑制度,《毒品法》第11條第2款均准用《刑法典》,故應當滿足《刑法典》規定的要件。
六、即使按執行徒刑之排他考慮審查得出對犯罪人之預測是有利的,如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阻礙緩刑,就不應命令緩刑。
- 協助非法移民罪(第2/90/M號法律第7條)
- 緩刑
- 前提
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然而,即使按執行徒刑之排他考慮評價,對於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阻止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逃避責任罪(《道路法典》第64條)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只有證實作出法律裁判所必需的事實事宜查明中存有漏洞時,方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
二、法院調查了可以並應當調查之全部事實事宜,證實行為人在其牽涉的、造成受害人倒地的意外後,蓄意離開事發現場,目的是試圖逃避倘引致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明知其行為是被禁止及處罰的,則在判處其為逃避責任罪正犯之相應裁判中就不存在任何不充分。
- 本票
- 遲延利息
- 適用於本票的利率
-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一、一般而言,利率是因為臨時利用他人資本而應付的金錢補償。被執行人除了支付所欠金額,還應支付因遲延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不應混同於約定的利息,後者是按本金的報償而規定。
二、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採納的《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自1960年2月8日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在澳門內部秩序中生效,直至1999年12月19日。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第1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亦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基本法》第138條第2段)。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通知保存實體後,認為《日內瓦公約》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生效的全部要件均告具備,而不論其內容是否納入國內法。
五、如公約國際法與國內法有衝突,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優於國內普通法律。
六、一旦履行必需之條件,國際法自動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其執行方式與所有法律無異。
七、在本票及匯票領域訂定之6%之債務人利率,隱含著一項遲延利息。
- 造成火警罪(《刑法典》第264條)
一、澳門《刑法典》第264條規定及處罰的造成火警罪不僅是一項普通危險犯,同時是一項具體危險犯,該罪的成立要求確實具備危險。
二、鑑於嫌犯們(蓄意)縱火焚燒14部機動車 — 其中8輛完全被毀 — 且因造成之火警使位於這些機動車附近地點的兩處不動產有被火燒毀之危險,將其行為定性為觸犯一項造成火警罪是適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