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02 226/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濫用出版自由罪
      - 刑罰份量
      - 累犯
      - 附加刑(從刑)
      - 非財產損害的民事損害賠償

      摘要

      一、第34條規定僅當違法者從未因濫用出版自由罪而被判有罪時,方得以罰金代替監禁。
      二、如作出行為之日,嫌犯之刑事記錄證明中無任何記錄,則依照澳門《刑法典》第69條,該嫌犯不是累犯。
      三、在濫用出版自由罪所科處的具體刑罰份量中,在加重(刑罰)方面,重要的是嫌犯作為文章作者同時身為刊物社長之事實,使他負有監管文章內容合法性之特別義務。
      四、附加刑是一項與事實、行為人的罪過相聯繫之制裁,具專門幅度,承擔主刑的輔助功能,強化所判處之刑事制裁內容並使之多元化。
      五、儘管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的目的是減輕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該損害賠償仍為輔助人提供一項金額,以允許他享受補償性的愉悅及快樂,從而盡可能補償,幾乎總是不可彌補或難於彌補的損害,這不同於侵犯財產及身體完整性本身之情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02 1/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訴訟費用
      - 收費異議

      摘要

      一、訴訟費用包括司法費、印花稅及各項負擔。
      二、為著對收費異議作出裁決之批示提起上訴的效果,只有計得的訴訟費用(在前者的詞義上講)金額才是重要的。
      三、如只是對裁決之結算有不同意見,應遵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規定的上訴一般規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02 3/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操縱賣淫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與黑社會罪的牽連

      摘要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根據視為獲證明之事實事宜而定義,即不符合法定罪狀之主客觀要素,換言之,裁判書文本中因事宜未查明,不載有與納入刑事歸罪條款相關之所有事實。
      二、已經在辯論及審判聽證範疇中證實,嫌犯招攬顧客作出有償性行為,為此 “活動” 提供場所,自由、蓄意地作出行為,明知其行為是被禁止的。還證實嫌犯作出第6/97/M號法律(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8條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這樣,就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
      三、雖然此項犯罪規定於澳門《有組織犯罪法》之內,但以該罪對行為人控訴及判處,並不意味著(即作為絕對前提),由於以(真實)競合形式觸犯黑社會罪而(需)對該行為人歸罪及判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2/2002 207/2001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再審之非常上訴
      - 前提
      - “新事實或新證據”

      摘要

      一、再審之的目的在於,在尊重實質真相之必要性與已確定的判決之不可觸動性之間建立一種平衡機制。其指導思想是,在極端情形中,由於正義的要求,法律秩序應犧牲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的不可觸動性,以彌補一項非公正並作出新的裁判。
      二、爲獲得這項平衡,立法者對再審設定之條件是具備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限制性列舉的特定要件或依據。
      三、作為再審之依據,上訴人聲稱發現了使人非常懷疑判罪之公正性的新事實及新證據。然而,在其提交之上訴理由闡述中,並未具體指明上述證據或事實。而且在初步階段,在組成卷宗的法官聽取其陳述時,亦未這樣做,還聲明其作爲新證據而以名單而列舉的證人只是 “品格證人” ,這根本不能證明許可再審爲合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2/2002 12/2002/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的要件

      摘要

      如不涉及紀律性質的制裁,也不涉及第121條第2款的情形,為了能夠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必須至少並預先查明是否同時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及c項所要求的要件。但不妨礙依照該條第4款可能作出的考量。肯定的是,如果不具備累加要求的若干要件,將不批准中止效力的請求。
      如果只是提出簡單的假設性損害,而未能因此設法證明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的要件,即執行行政行為“對於聲請人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則不應批准其訴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