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附帶提起民事請求
- 所失收益
- 非財產損害
摘要
一、所失收益(或“落空”的收益)包括受害人在受侵害之日尚沒有權利取得、但因不法事實而未能取得的利益。因此,它與法律狀況的擁有者資格相關,如果情況不變,本將給他取得該利益之權利。
二、在計算非財產損害時,應尋找能盡量為受侵害者提供抵消所受痛苦之愉悅快樂時刻之金額。
不屬給予被害人之“痛苦之價格”或“血的價格”,而是提供顯然不能寒酸地看待的滿足。
主題
- 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第6/97/M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
- 持有禁用武器罪(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
摘要
一、行為人要求某人付一筆錢,作為承認其為“大哥”的費用,付另一筆錢作為保護費,就觸犯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因為藉此行為交換“保護”,以取得不應得的財產利益,使受害人確信其屬於一個黑社會,如不付錢可能對其不利。
二、行為人持有或攜帶“利刃”或任何可用作攻擊武器的器具 — 如剪刀 — 而無合理解釋,足以認定持有禁用武器罪已告具備。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
- 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如涉及法律上之事宜的上訴,而上訴人在理由闡述部分未指明爭執標的(裁判據稱違反的法律規範),上訴法院應駁回此項上訴。
主題
- 逃避責任罪(《道路法典》第64條)
- 以非官方語言作出的訴訟行為無效
- 徒刑的替代及暫緩執行
摘要
一、以非官方語言作出的訴訟行為無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86條)。
二、然而,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規定之合法原則,因不屬第106條列舉的“不可補正之無效”,如未及時爭辯,該無效應視為獲補正(按第107條第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