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183/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違法從事未經批准之金融中介人活動
      - 行政當局選擇及確定具體罰款之權力
      - 行為的理由說明
      - 以表示同意作為理由說明
      - 在事實前提和法律前提上的錯誤
      - 平等原則、無私原則及公正原則之違反
      - 平等和不法原則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責任

      摘要

      一、在審查決定程序及其效力或瑕疵時,理由說明之知悉在法律上具重要意義,且是不可或缺的。
      二、對於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除了受制於自由裁量權的內部限制和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外,還須受法院針對其事實前提的準確性以及其達至法定目的適當性進行審查,故此,行政當局須說明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依循的標準或觀點。
      三、無論是對於一個法律規範的錯誤解釋或不當適用,還是基於實體上不存在的事實或者被錯誤評定的事實而產生的錯誤,均屬違反法律的瑕疵。
      四、在有關範圍內科處之刑罰之適當性不應受到司法監督;在定刑時,法官之審判權不應凌駕於被賦予處罰權的機關。當遇有嚴重錯誤之案件、情況明顯不公平、又或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時,法官才介入,因為在任何情況下,行政當局都必須依循公正及適度原則,偏離該等原則而作出的行為都不具正當性。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都深深體現著平等、公正和無私的基本原則。
      六、如果只在守法時才存在平等權,在違法時就爭取平等,那就會對系統的根基和法治本身造成影響。
      七、法人機關的成員同樣有責任支付罰款,只要能證明他們的行為明顯及直接違反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233/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0/2003 182/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業債務之執行
      - 本票之遲延利率
      - 附加利率
      - 初端駁回

      摘要

      一、2002年3月4日到期的本票產生的遲延利息,以6%利率計算,直至2002年2月12日 — 中央人民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關於《統一匯票本票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生效的照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六日。
      二、一家銀行以一張本票為基礎提起執行,為能享有2%之附加利率之權利(按4/92/M號法律第2條及《商法典》第594條),只要被請求清償之債具形式上的商業性就足夠。即使法院認為執行人應證明債之“實質商業性”,也應當首先給予被執行人機會就請求事項表態,只有在此之後,方就此問題表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0/2003 218/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判權終止原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

      摘要

      法官作出駁回展開預審聲請的決定後,不論該決定是否已轉為確定,對於此問題的審判權即刻終止。即使隨後提出新的聲請,該法官亦不得變更已作出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0/2003 193/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份量
      - 正面一般預防
      - 競合的刑罰
      - 行為人的單一責任
      - 犯罪傾向
      - 多個場合
      - 作為生活方式的詐騙

      摘要

      一、在確定刑罰方面,正面一般預防表現為應當謀求的首要目的,因此,在尊重嫌犯人格尊嚴之情況下(罪過原則正是為了維護這一點 — 也正因為如此,刑罰絕不能超逾罪過程度或行為人罪過的最高限度 — 正面特別預防,尤其是避免行為人無法融入社會之憂慮,絕不能對最低限度的刑罰予以質疑(該刑罰對於社會對被違反規範之有效性的期望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二、在確定了競合的刑罰幅度後,法院最後應當在該幅度內,按照罪過及預防犯罪的一般要求,考慮確定具體刑罰份量。
      三、法律不僅給予了法院刑罰份量的一般標準,還賦予了一個特別標準,即在確定競合刑罰時,應當總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及事實。
      四、猶如事實整體體現所犯不法行為的嚴重性一樣,同時,對在競合事實之間出現的聯繫及聯繫之種類的評估,具有決定性。在評估行為人的統一性人格時,應當強調事實總體是導致一種犯罪傾向(甚至一種犯罪“職業”),還是僅屬於一種並非建基於人格之上的多次偶發性:只有在第一種情形而非第二種情形中,方應當在經結合後的刑事幅度內對犯罪的多次性施加加重後果。
      五、《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4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作為生活方式的詐騙罪預防要求是高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