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交通意外
- 重刑訴訟程序
- 欠缺疑問表
- 無效
- 不當情事
- 對案件裁判的影響
一、在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範疇內審理的重刑訴訟程序中,如合議庭介入,合議庭主席在辯論終結後,應根據第468條之規定就控方及辯方提出的事實,或案件辯論中的提出的事實編製疑問表,並由合議庭予以答覆。
二、依據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之規定,未對疑問表組織答覆,如對案件之審查及裁判有影響,則僅構成程序中的不當情事,並產生無效。
- 基本權利
- 適度原則
- 公正原則
- 事實前提之錯誤
- 形式上的瑕疵
一、所謂基本權利與保障市民在社會中正常生活的根本核心有關,一般載於以 “權利、自由及保障” 為標題之憲法性法規中。
二、僅當侵犯基本權利之行政行為損及其內核或根本內容,而非僅僅侵犯其涵蓋之空間時,方構成無效。
三、適度原則有三個方面: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適度性(成比例性)。
四、公正原則與尊重反映社會意識及法律觀念的基本規則有關。
五、事實前提之錯誤是違法瑕疵之一種形式。
六、行為之論證之外顯化應向普通人解釋其決定性理由,並以充分及清楚的推理論述形式為之。
- 假釋
- 前提
一、假釋措施並不是一項仁慈措施或者簡單的良好獄內行為的獎勵,它在澳門《刑法典》的政策中服務於一項清楚訂定的目標:在拘禁與自由之間創造一個過渡期,在此期間內,不法分子可以平衡地恢復因拘禁的效果而被致命削弱的社會方向感。
二、被判處超逾6個月監禁,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提前釋放(假釋)的(客觀)前提。
然而,這一 “情節” 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具備其他前提: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者。
因此,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通社會共同生活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同時明顯還應考慮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
- 經營麻將罪
- “牟利目的”
- 正犯.共同正犯.從犯
一、為使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2條規定及處罰的經營麻將罪成立,除其他要素外,只要行為人以牟利意圖作出行為就已足夠,而不需要實際取得財產利益。只要行為人懷著簡單但具體及嚴肅的獲利願望展開行為,即使最後未能獲利,這一要素也應被視作具備。
二、正犯是指實現了構成相關法定罪狀之要素並實施犯罪的不法分子。
三、為了具備共同正犯(或共同犯罪),犯罪行為人須有一個旨在取得特定結果的共同決定,同時共同實施之,即使任何一名共同正犯均沒有參與構成該不法行為的全部行為。
四、而從犯則是在具體犯罪的周圍作出行為者,他在罪行實施的前後作出行為。
在從犯中,存在一項簡單為正犯實施行為提供的協助或便利,並且沒有這項要素,有關行為也將實施,但是時間、地點或情節將不同。因此,在這裏,從犯不屬於典型行為(只有當參與實行—即使是部分實行—犯罪計劃定時並因此具有共犯之 “角色” 時,才不是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