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犯罪的一般預防
-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要求的給予假釋的實質要件,與維護及保護法律秩序不可放棄之最低要求形式下的犯罪一般預防考慮有內在關係。
二、對於上訴人/囚犯刑滿以前獲釋,對於澳門社會可能造成之影響作出客觀評估後,不能認定提前釋放該囚犯不影響本地社會對於其犯罪侵犯的刑事規範的效力及有效性的期望及信任,就應當認為《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之實質要件不具備,故不應給予假釋,不論是否具備第56條第1款a項同時要求的其他實質要件,即使具備第1款序言確定的形式要件亦然。
- 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澳門《刑法典》第251條)
- 出售文件供第三人使用
- 徒刑之暫緩執行
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參閱第40條)。
然而,即使按照執行徒刑的排他考慮評價,得出對犯罪人有利的預測,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的需要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 販毒
- 刑罰的自由(酌情)減輕
販毒罪之嫌犯只提供供應毒品者的花名及其未作登記的電話號碼,如對於認定供應者身份並予逮捕無決定性貢獻者,則為著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所指的刑罰自由減輕的效果,此舉不屬重要。
- 生命權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澳門《刑法典》第66條
生命權具有極重要的優越性,因此,削弱或降低對其保護的條文,必須嚴格與具體案件相適應。
只有當事實的整體形象由於(各)減輕情節的作用其嚴重性大大減輕,以至於理所當然地推定,立法者在設定符合相關事實的罪狀之量刑幅度的正常限度時沒有想到該等情況,只有在這時方可認為相當減輕罪過或預防要求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規定之刑罰特別減輕之實質前提。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3條第3款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4條第1款
- 上訴中的最初預付金
- 上訴中的審判預付金
- 司法費 — 處罰
儘管依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3條第3款,在上訴程序中,審判預付金須與最初預付金一併繳付,但是它們卻是兩種預付金。因此,如果未及時支付該兩項預付金,上訴人就必須同樣支付兩項《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4條第1款所指的制裁性司法費,一項對應於最初預付金,另一項對應於審判預付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