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交通意外
- 合議庭裁判的無效
- 依職權審理
- 事實事宜
- 價值判斷
- 事實事宜的瑕疵
- 審判錯誤
- 事實事宜之不足
- 欠缺調查
- 移送卷宗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規定沒有列舉未獲證明的事實產生無效。但因不屬不可補正的無效,因無爭辯之,故法院不負責依職權裁判之。
二、沒有定出交通意外中過錯比例的問題,構成其結論應當從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中得出的價值判斷,不涉及屬事實事宜審判瑕疵的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只有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視為獲證明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事實事宜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之間發生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四、當法院因欠缺事實事宜的查明而未將納入訂定罪狀的刑事條款的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獲證明或者在事實事宜查明中發現漏洞,該漏洞妨礙法律上的裁判;當可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能得到已經得出的法律解決方案時,方存在事實事宜不足。
五、在交通意外案件中,法院只載明檢察院控訴所載的事實,而未調查民事當事人及民事請求被訴人分條陳述的全部事實,就具備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法律上的裁判。
六、在沒有查明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情況下,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雖然是部分損害),就具備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之不足。
- 經濟局在法庭上的代表性
- 商標
- 商標註冊聲請之效果
- 優先次序
一、如所闡述的邏輯完全可被理解(在本案中它體現為期望違反當事人所被惠及的優先次序),甚至已經落實了使商標註冊聲請符合規定之規範,則不存在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2款之不履行。
二、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8條似乎明確規定,作出決定的實體得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回答,並不要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2條所指的代表。
三、商標權之註冊係給予最先提出註冊請求之人,且該人在請求中已附有所需之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之文件。
四、在1999年9月14日附入授權書這一情節,並不追溯性地對所有在訴訟中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換言之,該情節並不意味著無代表權的某人在1996年10月25日提交的聲請轉而產生效力,並自該10月25日起產生效果,因為只有在附入該授權書時就已同時提交了追認書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上述情況。
五、欲將一份商標註冊聲請認定為具備形式要件,不能只援引所引用的第56/95/M號法令第28條(該條指出了應隨同註冊聲請一同提交的資料),還必須注意第27條之規定(該條指出了提出聲請應採用的方式,也指出了真正的形式要件)以及第18條之規定(其中指出了原告的正當性的前提以及利害關係人之代表)。
- 判決之執行
- 對結算之反駁
- 事實事宜
- 變更給付之事實
- 私文書
- 惡意訴訟人
一、如一項裁判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61條第2款判令一方當事人支付損害賠償並在判決執行時予以結算,法院在給付判決之結算中只負責查明據以確定這一判處金額的、且未在該判決中查明的要素。
二、在提出結算請求的情形下,總會存在一個執行的初步階段,因為只有當執行憑證中含有的債變得確切後,才進行執行。
三、未查明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12條規定的任何情形前,上訴法院不得變更對答問的回覆或撤銷對事宜作出的裁判。
四、在對結算之反駁中,絕對不能陳述被判處之民事責任(即使屬部份民事責任)的變更性事實,因為在結算中法院只負責查明據以確定這一給付金額的要素(在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61條第2款作出的給付判決時未查明這些要素),負責執行的法院雖然參與以宣告之訴程序進行的結算,但不負責就非屬被判處人的責任作出裁判。
五、未按澳門《民法典》第369條之規定製作的私文書,不具完全證明力。
六、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範圍內,如果卷宗未證明上訴人在陳述事實時具有有意識變更事實真相之故意,也沒有濫用訴訟手段,那麼就不能判上訴人惡意訴訟。
- 紀律程序
- 人身自由
- 法院辦事處的官僚程序
- 事實納入處罰條款及其司法上的可審查性
- 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中的自由裁量以及其司法控制
一、人身自由是極其寶貴的財富,不能因為法院辦事處之官僚程序而有所犧牲,否則應為此提起紀律程序;
二、關於將事實納入一般處罰性條款,行政當局的活動因屬受約束的活動且因為這項套入的任務取決於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故行政機關的活動須受法院的審查,而對此審查特別是法院的職責;
三、然而,對於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就不能相題並論,因為在此範圍內存在著被上訴實體的自由裁量,表現為在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之間的選擇,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措施之間挑選;
四、因此,在有關尺度內科處的處分之公正性無須司法控制,對於有關處罰的確定,法官不可將其審查權凌駕於獲授予紀律懲戒權的機關的相同權利上,除非存在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者在科處的處分與觸犯的紀律錯失之間明顯失度之情況,因為無論是何種情況都不可能將脫離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行政當局的行為正當化,更何況該些原則仍然指導著行政當局的行為。
- 所得補充稅
- 稅額徵收憑單印花稅
- 《所得補充稅規章》及其第21條f項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8條的規定,對所得補充稅的稅額課徵的稅單印花稅,根據同一規章第21條f項的規定,應定性為營業的費用或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