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交通意外
- 緩刑
- 行為可譴責性
- 事實事宜的質疑
- 企業主的工資
- 租金的損失
- 長期部分無能力的損失
1. 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院得考慮對嫌犯適用緩刑。
2. 上訴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後,尤其是受害人處於昏迷狀態之後,擔心其曾經飲酒的事實敗露而大量飲用飲料意圖稀釋體內酒精濃度。雖然上訴人的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重過失行為已經被構成犯罪的要件使用不能再次被衡量,包括判處《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3款的輕微違反,但是,其體內的酒精含量接近《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的罪刑所規定的含量以及事後的故意引用飲料以稀釋酒精濃度的行為,顯示其行為的可譴責性極高。
3.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提出了原審法院的判決陷入了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以及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其法律適用的瑕疵,但是,上訴人沒有就此僅屬於事實事宜的上訴理由展開闡述,使得上訴法院能夠明白其上訴理由與所質疑的被上訴決定之間的聯繫。
4. 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是在沒有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提出任何質疑的情況下,所提出的純粹屬於法律層面的上訴問題,也就是根據已證事實確定民事責任賠償的金額的事宜。
5. 作為經營餐廳的企業主,民事原告的工資收入應該以廣義去理解,而不能僅限於叫做“工資”的金額來確定。
6. 受害人於2021年受傷,不能以其所申報的2020年的稅單的損益表為基礎,而應該以2021的報稅表的損益表為基礎。
7. 民事原告出生於1957年10月11日(卷宗第26頁),而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賠償其這部分的損失至2022年4月13日的時候,民事原告尚未滿65歲。
8. 受害人的工資損失屬於一項已經發生的損失,而非將來的損失,那麼,在本案中,上訴人提出所判處的賠償跨越退休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9. 受害人“工作”的店鋪,並沒有因其處以昏迷以及住院的事實而停業,相反由其家人繼續經營,另外,從受害人的M1報表的損益表可見,有關的場所的收益從2020年的3.5萬劇增至2021年的35萬,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繼續經營的店鋪的租金,受害人必須繼續支付屬於合理之事,無論是誰人支付,但不能作為受害人的損失得到補償。
10. 因永遠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是已遭受了的損失,是現行的損失,而不是將來的損失。而對此損失的賠償,在無法確定地定出賠償的金額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所規定的衡平原則作出。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既然原審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或其事實審結果與任何經驗法則並非不相符、又或沒有違背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原審判決便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