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在本案中,證人在刑事起訴法庭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已確認其在司法警察局及檢察院所作的詢問筆錄內容,當中已詳述被害人的證件被上訴人要求用作抵押的過程,而且本案之定罪亦非僅以前述證人之聲明為依據,亦包括卷宗其他證據(例如是其他嫌犯的聲明)。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認定建基於對證據的綜合分析,在認定上訴人曾要求被害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為擔保的問題上並非沒有任何證據,亦非以孤證定罪。
3. 考慮到上訴人的守法意識薄弱,漠視本特區法律,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院同意原審法院裁決,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不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上訴人的刑罰不應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