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緩刑期間
1. 在本案中,根據卷宗中之證據及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為一廣告設計公司的其中一名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其是負責廣告設計公司的聘請員工的事宜,同時亦負責公司申請外勞事宜。因此,上訴人理應知悉申請外勞的法律條件。實難相信如上訴人所言,其認為租借外勞配額是合法的辯解。在本案中,上訴人明知租借外勞配額並非法律所允許,仍故意讓第一嫌犯與G建立虛假勞動關係,藉以令澳門特區有權限當局向G發出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在其廣告設計公司工作。
2. 經分析原審判決及本案事實,原審法院是在分析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本案的緩刑期間的,而該期間對於考驗上訴人人格轉變、使其真正反醒過往犯罪以及向全社會發出警示及鼓勵守法均屬必要,並不存在過長及不適當之瑕疵。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般經驗法則 存疑從無原則
- 欠缺理由說明導致的判決無效
- 獲證明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禁用證據 以出租車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錄音錄影設備錄下的電話通訊內容
- 電腦詐騙罪之構成要件 財產損害之結果
- 量刑 緩刑
- 扣押物
1.一般經驗法則,是指人們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所得的規則,而非個人的主觀推測,屬於一種客觀普遍的定律,可為大多數人接受。
2.透過截聽或錄音截取電話談話內容或通訊內容,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之獨立的基本權利的干預,故此,法律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避免人們的該兩項基本權利遭到侵犯。
作為出租車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組成部分的錄音錄影設備是根據第3/2019號《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及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的嚴格要求安裝的,其運作受交通運輸局和治安警察局的監管,且在車輛內明顯處張貼著全程錄影、錄音的提示。本案涉嫌人於車廂內在知悉全程錄影、錄音的情況下無所避忌地與不知名的人士通話,更何況該錄音內容僅為相關涉嫌人的單方談話內容,完全不涉及不知名的對方第三人,並未構成對秘密通訊自由權和隱私權的干涉,以出租車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錄音錄影設備錄下的電話通訊內容,不屬於禁用證據。
3.詐騙罪是一項結果犯罪,其既遂取決於某一實際的財產損失的發生。在購物詐騙中,作為罪狀要素,物品的買賣價格即為行為人等的獲利金額及相應被害人的財產損失金額。
上訴人等分工合作,將他人的信用卡資料綁定在自己的移動電話中,冒充信用卡所有人,用移動支付程式向商家支付貨物價金,購買取得貨物,直接導致相關信用卡所有人相應貨物價金金額的實際財產損失,此時,詐騙罪即構成既遂。之後,最終相關貨物價金金額損失是由何人承擔,是信用卡所有人、商店店家、信用卡發卡銀行、國際信用卡機構或其他機構,並不影響上訴人等的行為造成他人實際財產損害的犯罪結果。
4.已經用於和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均屬於犯罪工具範疇,倘若該等物件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須根據《刑法典》第101條規定宣告喪失歸本特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