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事實審
調查證據措施
逾期提出的爭執事宜
《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和第341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1. 從《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和第341條第1款的規定可見,一切涉及調查證據的措施最遲也應在審判聽證的「口頭陳述」(即結案陳詞)開始之前進行。如此,今上訴人倘認為負責主持審判聽證的法庭未有下令作出本應進行的簽名筆跡鑑定調查證據措施,也應最遲在審判的「口頭陳述」開始之前就該事宜提出爭執,而非在針對原審有罪判決的上訴的理由陳述書內提出之。
2. 既然原審法庭在作出事實審時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或其事實審結果與任何經驗法則並無不相符、又或並無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原審有罪判決便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法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就上訴人指責原審法院沒有審理上訴人在檢舉翌日在司法警察局所作的詢問內容之事,無論上訴人在檢舉翌日在司法警察局所作的詢問內容為何,對案件有何重要性,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的規定,有關聲明並沒有在庭上被宣讀,不能成為形成心證的基礎。
3. 原審法院採納存在矛盾的證言的任何部分,均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是不能予以對抗的,關鍵在於原審法院就此矛盾的證據作出了符合邏輯關係的衡量,得出的結論也不存在與證據本身所能夠證明的結論不相容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