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7/2023 386/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清洗黑錢罪
      - 從犯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清洗黑錢罪的客觀構成要素方面,洗錢行為之實質在於將犯罪所得加以隱瞞或掩飾,包括阻止發現財產的非法來源,並以任何方式試圖將非法財產轉變成合法財產。所謂犯罪所得,是指直接或間接地通過犯罪而產生或獲得的任何財產,而澳門《有組織犯罪法》中將犯罪所得規定為從犯罪活動得來的資產或物品。
      主觀構成要素方面,則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三名上訴人及同案嫌犯透過刷卡消費方式購買手機及再將之出售套現的移轉行為,目的是掩飾銀行卡內透過內地詐騙活動中所取得的資金的不法來源,以及協助及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從而套取現金。三名上訴人及同案嫌犯為隱瞞及掩飾其與內地詐騙集團從詐騙活動獲得的金錢的不法來源、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受刑事追訴及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便共謀合力及分工合作地作出上述行為。

      3. 雖然三名上訴人A、B及C在整個清洗黑錢活動中的角色不同,但彼等所擔任的角色及分工均起重要作用。主觀上,三人清楚知道自己所作的行為及分工,仍故意參與其中;客觀上,上訴人A對購買手提電話、收藏手提電話的整個過程的行為有主導及決策作用。上訴人C是“車手”,負責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及銀行卡用作接收不法款項,去到涉案店舖購買手機、簽賬及輸入密碼,而上訴人B則負責陪同“車手”刷卡消費,並會保管“車手”的銀行卡及證件等物品,並在購買手機出現爭議時作出處理。顯然,三名上訴人與同案其他嫌犯及涉嫌人是屬於共同犯罪,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彼等都在整個清洗黑錢的活動中起關鍵作用,參與了構成清洗黑錢罪的主要行為而非僅為輔助性質。

      4. 兩名上訴人均為初犯,在庭上承認部份被指控之事實,然而,二人在庭審中只是對其行為作出解釋,並無如實交待案情,更非作出毫無保留的自認,故不存在任何真誠悔過的表現。而且,根據獲證事實,彼等為內地詐騙團伙清洗贓款,涉案金額相當巨大,屬有組織、有預謀的跨境犯罪,作案性質惡劣,犯罪故意程度及行為不法程度均屬甚高。
      此外,對兩名上訴人而言,案中亦無其他資料顯示可“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23 409/202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23 800/2022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及民事調解書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及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23 233/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辯論原則、行為之無效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規定,就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同的見解,不屬判決無效的任一情況。
      - 違反辯論原則僅導致行為之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並不引致《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所規定的判決無效。
      - 倘原告以存在酬金協議作為依據要求判處被告支付協議內議定的金額,那法庭必須對該協議的合法性作出審理,繼而裁決原告的上訴是否成立,故並不存在原告所指針對本案訴訟標的範圍的額外問題進行了審理的情況,因此無需通知利害關係人發表意見。
      - 法律行為無效是法庭可依職權作出審理的(《民法典》第279條)。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23 193/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