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就駁回上訴的決定提出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2. 在本案中,上訴合議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並無出錯,原審判決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主題
- 輔助人上訴的正當性
- 對輔助人不利的裁判
摘要
一旦不起訴決定轉為確定,不起訴的罪行不能成為訴訟的標的,導致相同的事宜不能再成為上訴之標的。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是檢察院的協助者,他在訴訟中的參與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倘若輔助人沒有行使自己特有的權力就檢察院未控訴的事實提起控訴或提起自訴,在此情況下,作為訴訟程序中檢察院的協助人,須遵從起訴書或控訴書對犯罪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且當案件所控訴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輔助人已沒有正當性對犯罪的法律定性問題提出上訴並要求判處嫌犯刑罰更重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