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違反禁止再入境罪
- 緩刑
- 禁止雙重衡量原則的適用
1. 在考慮量刑的考量因素時,同樣必須依照《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禁止雙重衡量的原則,也就是說,那些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情節不能在量刑時再次予以考慮。
2. 如果再次衡量“上訴人於2023年5月2日簽署了上述書面聽證通知書,於2023年5月27日再次偷渡入境澳門,上訴人被驅逐出境返回中國內地後不足一個月就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就明顯違反了上述的禁止原則。
3. 上訴人被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的期限僅為三個月,出境後一個月的時間再次返澳,相對於三個月的禁令期,不能算是在很短的時間內作出,更不能就在時間點上認為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
4. 我們要比較的兩段時間連接點不一樣,不能適用像對累犯那樣的思維方式,因為法律已經將嫌犯在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時間點進入澳門就視為觸犯“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罪”的構成要件了,不能再次在量刑的時候考慮其“再犯”的情節,何況其犯罪行為所相對應的時間點是之前的“行政處罰”。
5. 基於上訴人的空白犯罪記錄,犯罪前後所顯示的人格以及社會和經濟條件,尤其是其本人都自己不法行為的認罪態度,以及在僅兩個月的服刑期間也得到了教訓,並且足以讓他體會到了自由珍貴,這些足以讓人相信,以更嚴厲的徒刑作威嚇,上訴人再犯的可能性低,予以緩刑的處罰也不至於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以及不會違背了社會大眾對透過刑罰的實施而重建法律秩序的期望。
緩刑
緩刑不是給予犯罪行為人的一種獎勵或優待,而是一種為著社會大眾利益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過度的寬容只能令澳門社會大眾對法制失去信心。
作為一種現實性的風險,我們無法否定所謂“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的存在;但是,“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不能成為行為人規避實際徒刑處罰的合法理據;再者,正是由於行為人自身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其陷於此種風險之中;尤為重要的是,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時,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的此種風險而置保障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之期盼於不顧。就個案而言,不給予行為人緩刑並不必然意味著與“減少使用短期實際徒刑”之取向相違背。
量刑
上訴人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89條規定及處罰的逃避責任罪,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典》第64條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法院應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除非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屬不適當或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考慮到案中已證明的事實和情節,上訴人撞毀5個行車道彈力分道標,造成被害公司5,000澳門元財產損失,上訴人為初犯,其犯罪的嚴重程度普通,後果不嚴重,雖然否認控罪但已作出賠償,不擔心其會再犯,因此,判處罰金已能夠達到刑罰的警惕作用,遏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及他人犯罪,故應選擇非剝奪自由之罰金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