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毒品案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徒刑的量刑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法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並不認為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案中的入罪證據時並無明顯出錯。
三、 嫌犯在答辯狀內並未有提及任何關於其已懷孕、因自己孩子即將出生而會遠離毒品等情事,而原審法庭已在判罪判決書內就嫌犯被指控的事實指出哪些為已證事實、哪些為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庭已對本案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原審判決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四、 即使嫌犯會因自己的孩子即將出生而遠離毒品,這亦不足以使原審庭對其已判處的徒刑刑期再獲減輕。這是因為原審庭面對涉及已非初犯(且過往在多宗刑事案件內已被判處吸毒罪罪成)的嫌犯的既證情節,在所適用的法定刑幅中,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而判出的徒刑已是非常輕的了。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要件,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應予確認。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