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
- 行車速度
1.對於如何調節車速才能使車輛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與前車保持多少距離才能避免因前車突然停車或減速而發生意外,《道路交通法》中沒有也不可能作出具體的數字式的規範,現實中,需要駕駛者依據道路的特徵及狀況、車輛的規格及狀況、運載的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靈活調整、具體掌握。
2.本案之交通意外涉及三部車輛:
第一部重型電單車的駕駛員突然越過分隔對向車道的實線進行掉頭操作,明顯違反《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甚或構成危險駕駛行為。
對此,尾隨其後的輕型汽車的駕駛員緊急剎停,此舉是為了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險,屬於《道路交通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不構成對於《道路交通法》的違反。
相較而言,嫌犯駕駛重型巴士行駛於輕型汽車的後方,依據《道路交通法》第30條第1款及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應根據道路狀況、車輛的規格及狀況、運載情況、天氣及交通狀況而調節車速,使所駕駛的車輛能夠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同時,亦應與前車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避免因前車突然停車或減速而發生意外。
3.從重型電單車在實線掉頭、跟隨其後的輕型汽車見狀緊急剎停、隨之巴士緊急剎車但仍撞向前車輕型汽車的車尾,導致巴士上的乘客受傷,整個過程發生於1至2秒鐘的時間之內,由此,足以證明巴士司機當時的車速並配合與前車的距離,並不足以使巴士在前車突然停車的情況下避免意外的發生,嫌犯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法》第30條第1款以及第21條第1款的規定。
4.行駛在最前面的重型電單車的駕駛員突然越過實線掉頭的行為,無疑對於本案交通意外的發生也有影響。但是,即便如此,仍不能排除巴士司機作為駕駛者應有的謹慎義務,其駕駛重型巴士在輕型汽車後方行駛,應保持適當距離,即:在前車突然停車或減速時,能夠在不造成意外的情況下制動車輛的距離。更何況,嫌犯作為巴士司機,負有更高的責任要求須顧及車上的乘客安全,盡可能地避免任何可對所運送的乘客產生危險的駕駛操作。
5.至於重型電單車的駕駛員應否負上責任及其過錯比例,非本案審理的標的。
自由心證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量刑
被上訴人之前的超速駕駛行為屬於輕微違反,不屬於刑事犯罪,不作為犯罪前科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