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罰金日額 量刑過重
- 禁止駕駛 暫緩執行
1. 根據《刑法典》第45條第2款規定,罰金之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0,000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2. 上訴人為商人,每月收入為澳門幣5萬至6萬元,需供養妻子。上訴人的收入屬中上水平,個人及家庭負擔少。原審法院將罰金的日額定為澳門幣400元,根據上訴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負擔,此金額完全沒有過重之虞。
3.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4條第1款第1項規定,因駕駛時實施的任何犯罪,按照犯罪的嚴重性,科處上訴人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
4. 主刑和附加刑的份量,均須與行為人的罪過相符,但這並不意味著主刑和附加刑的具體刑期必須相同。
5. 上訴人不是職業司機或依賴駕駛活動賺取生活所需的人士,禁止駕駛的處罰僅僅是對其工作造成不便,這一不便正是刑事處罰產生的必然後果,而不是獲得暫緩執行附加刑的“可接納的理由”。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盜竊罪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
- 重開偵查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理由,只不過將控訴書中以否定方式描述的事實,以肯定的方式描述,並列入了未認定的事實。此一表述並不影響整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及由之得出的結論,質言之,對判決內容不會構成實質變更。因此,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理由,只不過將控訴書中以否定方式描述的事實,以肯定的方式描述,並列入了未認定的事實。此一表述並不影響整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及由之得出的結論,質言之,對判決內容不會構成實質變更。因此,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根據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無論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特定的意圖),還是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均不符合《刑法典》對盜竊罪規定的罪狀。因此,在原審判決認定詐騙罪不成立的情形下,盜竊罪亦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
4. 經分析卷宗資料,在本案中,上訴人實際上並未獲「配碼」。而在偵查和審判階段,司法機關、嫌犯和輔助人均未提及因「配碼」而涉及之犯罪,因此,未有跡象顯示第一嫌犯和B透過「配碼」實施了非法借貸行為。
5. 本上訴標的為初級法院於2022年7月20日所作出的無罪判決,而上訴人所提出的請求已非是次上訴的標的,提起異議的方式亦不正確,因此本院不予審理上述理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