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長期部份無能力(I.P.P)補償
摘要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10%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相當年輕的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二十五萬圓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確實略低,按照衡平原則應定為澳門幣六十萬圓更為適合。
主題
- 假釋
摘要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的一般預防的要求是,假釋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一般預防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即使服刑人符合了特別預防的要求,但若未能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亦不能給予假釋。
主題
對訴訟標的之調查
《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c項
販毒罪
從犯
緩刑判斷標準
摘要
1. 倘原審法庭在被上訴的判決書內已描述了哪些事實為既證事實、並提及哪些為未經證實的事實,這代表原審庭已對本案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如此,原審判決是無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a 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
2. 如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沒有任何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原審判決也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3. 法庭基於本澳近年仍頻頻發生販毒罪的情況,為了持續打擊販毒活動,實不得准許暫緩執行第二嫌犯的相關徒刑刑罰,即使其屬從犯亦然(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的實質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