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交通意外過錯分配
交通意外過錯分配問題,應在具體個案中,按照每名涉案者對相關交通意外之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判斷。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之再審要件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一份某人的「銀行帳戶轉帳紀錄」文件本身而言,只能說明有關轉賬是從該人的銀行賬戶轉出的,並不能因此而得出一名證人所聲明的是其幫忙轉帳的事實版本絕對不可信,更無法以此而全盤否定該名證人和被害人的聲明。相關文件本身,並結合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其他事實和證據,均無法動搖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能使人非常懷疑判決是否公正。
- 錄音內容轉錄成筆錄
- 口頭聲明
- 判決無效
- 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濫用職權罪
- 刑罰的選擇
- 扣押物充公
1. 上訴人所提出的轉錄請求明顯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第4款規定的所聲請之證據屬不重要或不必要。而原審法院於第326頁的批示中已清楚說明駁回上訴人請求的理由,是刑事起訴法庭在預審辯論紀錄中已將錄音的內容轉錄於筆錄中,沒有必要再次作出有關的措施。原審法院批示是合法、有依據、公正及合理的,應予以維持。
2. 根據卷宗有關的審判聽證紀錄內容,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訴人所指之口頭聲明作出了庭審聽證錄音。
應指出,現行法律並無規定必須將庭審中各人針對訴訟標的作出的所有聲明均以文字作成筆錄載予聽證記錄內(因為有關聲明已有庭審聽證錄音予以保全)。
3. 原審判決所作的修正是基於上訴人的陳述作出的,且聽審中控辯雙方對此變更均未提出異議。
此外,卷宗第371頁a背頁的庭審紀錄中明確記錄有—法官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42條第1款的規定,詢問嫌犯是否還有其他事情陳述以便為自己辯護,並聽取了嫌犯為其辯護利益而聲明之一切內容。
4. 基於相關的客觀事實,原審法院在結合案中的所有證據後並作出衡量,所形成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控事實的心證是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亦作了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5. 關於上訴人所提及其所提交的「申述書」,經翻閱相關內容,有關申述便是上訴人對事件的解釋,而原審法院已將上訴人對事件的聲明詳述於事實判斷章節內,並作出了相關的分析。因此,沒有存在上訴人提出的查明事實的漏洞的情況。
6.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7. 從原審判決詳盡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上訴人的行為已完全滿足了濫用職權罪的所有罪狀構成要素,而原審法院的有罪判決不存有違反法律、審判錯誤又或事實不足的瑕疵,應予以維持。
8. 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其行為的不法程度屬中等,其知法犯法,利用其治安警員的職權作為犯錯的擋箭牌,在庭審中持不合作態度。綜合考量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之不屬罪狀之情節,可以認為,有充分理由懷疑“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因此,對上訴人適用徒刑在實現刑罰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方面均屬適當,也是必要的。
9. 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雖然上訴人行為的目的是為掩飾其曾非法拍攝的行為,但並不等同手提電話被用作犯罪(濫用職權)的工具,因此,缺乏事實根據,第79頁被扣押的手提電話應退回予上訴人。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