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現階段更為適宜的措施是對上訴人作出嚴正警告,使其意識到緩刑義務必須履行。據此,法院可優先考慮督促上訴人制訂可行的支付計劃並保證作出履行,以使賠償最終得以落實。此外,考慮到上訴人此前長期未履行緩刑義務,對法院之判決未給予足夠重視,未有積極主動的改過表現,為對其發出警告使其引以為誡,可適當延長其緩刑考驗期以觀察其人格演變及履行緩刑義務之情況。
主題
執行依據、補正批示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之規定,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按第689條確定或按該條可確定其金額之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可作為執行依據。
- 倘有關文件所設定的債務僅是一具條件之債,存在與否取決於執行人有否按雙方約定促成了物業交易,執行人應履行《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的舉證負擔,相關執行程序才能進行。
- 若執行人在請求執行之最初聲請中沒有履行上述的舉證負擔,原審法院不應立即作出初端駁回的決定,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之規定作出補正批示,通知執行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