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假釋
1.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2.在審查服刑人是否符合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時,應考慮其在獄中的表現,犯罪行為之情節、過往的生活以及人格發展等因素,綜合作出判斷。
3.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除特別預防犯罪方面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一般預防犯罪方面的要求,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羈押措施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毒品數量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1款及第3款c)項的規定,上訴人涉嫌觸犯的販毒罪屬於該條文所列舉的“特定犯罪”,法官應對上訴人採取羈押措施。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以及被宣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描述,不存在兩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4.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5.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的行為分別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7條及第8條,又或第11條的規定。
然而,上述第7條所處罰的違法行為範圍已包含第8條(又或第11條)的違法行為,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只應以第7條作出處罰而應開釋第8條的判罪。
管轄權及審判權之衝突
- 倘案中原告提出的權利為私人土地的所有權,那是屬私法問題,而非公法問題。
- 即使假設被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答辯中認為有關土地為公產,那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第19條(四)和(五)項之規定,也不屬行政的司法爭訟範圍。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