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 《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定義之“文件”
-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之“不實登載”
摘要
“無牴觸聲明書”無論是在第84/90/M號法令還是在第58/90/M號法令的規定中均是申請醫生或藥劑師准照時必須提交的文件。兩部法律所追求的均是實現公共利益,為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法律明確要求申請人提供“無牴觸聲明書”,這不單是職業道德所要求,更是為實現公共利益的合理要求,是重要的、足以贏得社會大眾對醫務、醫藥業人員信任之文件。因此,“無牴觸聲明書”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規定的文件。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1. 原審獨任庭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控的犯罪事實作出了詳細解釋及說明。而根據嫌犯聲明、被害人聲明、證人聲明、卷宗內書證和錄音等證據,可以合理地得出上訴人案發時意識清醒的結論。
另外,卷宗中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於行為時因受酒精影響喪失了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絕非如其所言處於因醉酒引致之不可歸責之狀態。因此,原審判決肯定上訴人在案發時具有責任能力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2. 根據本案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的飲酒或醉酒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19條第1款的規定,並無證據顯示其為不可歸責之人。因此,上訴人已經符合了《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及第178條結合第129條第2款h)項、第330條第1款、第312條第1款b)項規定的「加重侮辱罪」、「虛構犯犯罪」和「違令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原審判決認定其上述三項罪名成立並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