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量刑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緩刑的適用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
2.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3. 有關法院在考慮適用緩刑之前必須考慮的嫌犯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之後的行為等因素的事實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法院在遵循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查明嫌犯的犯罪記錄、家庭生活情況、嫌犯個人的文化程度、就業以及收入狀況的情況,而得出對嫌犯的這些必須考慮的因素的總體印象的結論。
4.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量刑過重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犯罪的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二種:前者是指通過適用刑罰達到恢復和加强公眾的法律意識,保障其對因犯罪而被觸犯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對社會或個人安全所抱有的期望,並保護因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受到侵害的公眾或個人利益的積極作用,同時遏止其他人犯罪;後者則指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的恐嚇和懲戒,且旨在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尤其是通過刑罰的執行,使其吸收教訓,銘記其犯罪行為為其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遏止其再次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目的。
二、在司法實踐中,只要不存在違背法定限制規範(比如刑罰幅度方面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曾違反經驗法則,並且所確定的具體刑罰並未呈現出明顯的完全不適度的狀況,那麼上級法院便不應去插手具體刑罰的確定事宜。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3.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4.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證據方面的瑕疵,而不是不同人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上訴法院所審查的是原審法院是否存在證據方面的瑕疵,而不是重新評價證據。
5.上訴人基於被害人於報案當日先後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的陳述與在司法警察局錄取詢問筆錄時的陳述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事實版本,質疑被害人的證言可信度較低,指被害人的證詞不應獲得法庭的採信。
6.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之任何證據,在審判中均無效,尤其是在法院形成心證上為無效力。
7.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第5款結合第2款b項,當檢察院、嫌犯及輔助人同意將該等聲明宣讀,包括證人向刑事警察機關作出之聲明,亦得將之宣讀。
8.對上訴人提出的這一問題,姑且不論被害人先後兩次在警察機關所陳述的相關恐嚇言語是否存在本質的不同而導致截然不同的事實版本,僅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被害人出席了審判聽證並作出聲明,講述了案件詳情,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所規定的容許宣讀筆錄及聲明的情形,因此,其於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錄取的詢問筆錄相應的不構成原審法院形成心證的基礎,上訴法院於審理上訴時亦不應考慮相關詢問筆錄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