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殺人罪 主觀要素
量刑
1. 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2. 根據案件的整體事實,尤其是在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襲擊上訴人過程中第三嫌犯作出的行為,並考慮三名嫌犯及三名涉案被害人之間的錯綜且糾纏之關係,依照經驗,並不足以毫無疑問地顯示第三嫌犯加入襲擊第一輔助人的行為,與第一、第二嫌犯持刀殺人的行為不具有事前、事中的共謀,也不具臨時的合意和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嫌犯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犯罪罪數
1. 綜觀原審判決已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理由說明,並未發現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之間以及理由說明中存在互不相容或矛盾的情況。事實上,原審法院首先是認定上訴人對其行為的不法性是有認識---“故明顯其知悉有關行為最少屬不正當的”。其後,借助中級法院的司法見解分析了上訴人並不能以存在認識錯誤而阻卻罪責。可以看到,原審判決中的前述理由說明是相輔相承的,而非互不相容。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上訴人經常往返澳門及內地,以及其丈夫為在澳門經商之澳門居民,在與澳門有如此緊密聯繫的生活背景下,對於一個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教育程度的人來說,自辯稱不知悉收留逾期逗留人士行為的不法性,是難以讓人信服和接受的,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根據卷宗資料,上訴人對於其行為的不法性有足夠的認知能力,而實際上亦清楚收留非法移民為法律所不允許。更何況,收留罪並非罪狀複雜、易產生不法性認識錯誤的法定犯。因此,本案上訴人根本談不上存在認識錯誤,遑論不法性的認識錯誤。
4. 「收留罪」侵害的法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預防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之制度。「收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主觀故意;允許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士留宿。
每一個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均為一個獨立且具體的個體,每個人的涉案緣由、涉案情節各不相同。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收留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收留者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構成一項「收留罪」。
違反辯論原則
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
量刑過重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不轉錄刑事紀錄
1. 上訴人身為澳門居民,對於一個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教育程度以及有足夠能力開設美容院的人來說,理應了解該領域的法律規定,其自辯稱不知悉涉案行為的不法性顯然應受譴責,且也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2. 嫌犯雖然符合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1款的形式要件,至於實質要件法庭認為至今未有足夠的事實及依據推斷嫌犯不會有再次犯罪之危險。緃觀嫌犯之情況,其雖為初犯,但在本案被判處2個月徒刑,暫緩執行為期2年時間,法庭認為仍須觀察較長時間,方可認定嫌犯已重回生活常規並重新建立一般市民的行為及思想準則不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