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中止
- 緩刑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一嫌犯及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獲證明的事實當中,並無任何事實顯示上訴人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又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相反,獲證明在最後一次收取三十萬澳門元時,因己意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
因此,上訴人認為其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3條及第24條所規定的犯罪中止,欠缺事實支持。
4. 上訴人所觸犯的巨額及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量刑的審查
- 可判處的刑幅的確定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2. 根據案情,尤其是新舊法律交替適用的情況,雖然被上訴人作出行為時所生效的是舊法(第2/2006號法律),而審判時候已經生效了新法(修改第2/2006號法律的第3/2017號法律),原審法院認為應該適用新法對嫌犯具體來說比較有利,那麼,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的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結合該條第八、九款以及《刑法典》第337、339條的規定,對被上訴人的刑幅為(最低一個月至)最高可判八年徒刑。
- 量刑 緩刑
行為人在第一審審判聽證開始前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這一情節不是罪狀情節,而是特別減輕刑罰情節;緩刑作為執行徒刑機制,考慮的是“社會的良好預測”,無疑,允許法院考慮行為人在彌補被害人損害方面所作的賠償行為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