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緩刑的廢止
在緩刑期間,且在原審法院已延長緩刑期間的機會下,上訴人未能通過尿檢亦不願意接受為期一年的院舍式戒毒治療,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聲明的宣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免除刑責
- 民事賠償
1. 原審法院在形成心證過程中,並無依據上述筆錄的內容作出,亦無採用該證人轉述筆錄中上訴人所作的聲明,而是透過詢問該證人在參與調查的過程,以便了解上訴人的具體情況和反應,來判斷上訴人是否微信帳戶“X”的使用者。故該名個資辦職員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並無違反上述第338條第2款結合第337條第7款之規定,不存在上訴人所指不得作證的情況;而該證人的證言實際上是其直接知悉的事實,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人的證言作為心證依據,亦不存在任何削弱其作為嫌犯權利的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個人形象和聲譽在現今發達的網絡通訊中尤其敏感和重要,但上訴人在上述業主微信群組內不只一次對兩名輔助人在使用了不真實和不適當的方式來表達其不滿情緒,這種不負責的評論和毫無依據的個人憶測,明顯不符合上述第174條所指的“善意”,故應對其作出處罰。
4. 根據原審判決中之刑事及民事方面的已證事實,可見原審法院已考量了《民法典》第487條的情節,以及結合考慮由於上訴人的行為致使他人對兩民事原告產生了不良的觀感等傷害。經查明了上訴人的罪過程度及其經濟狀況,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向每名原告各賠償澳門幣30,000元的金額略為過高,而按衡平原則,將有關精神損害彌補定為澳門幣15,000元較為公正及平衡。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包括上訴人等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