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居留許可續期
- 法律狀況的消減或變更
- 在澳門通常居住
摘要
司法上訴人用作居留許可申請依據的投資項目沒有持續在澳門經營業務,沒有就上述法律狀況的改變向當局作出通知。
因相關情況不再符合司法上訴人最初申請獲批准時所考慮的前提,故被訴批示並未違反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及19條的規定。
司法上訴人在2017至2019年期間,每年在澳門停留的天數分別為80天、107天及169天。被訴實體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及第3款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認定司法上訴人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生活中心,相關決定中並不存在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之處。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港幣829,000元,而其彌補金額為港幣91,000元,為涉案款項約十分之一,即是受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未能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特別減輕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