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被定罪人移交程序
- 移交囚犯繼續服刑的條件
1. 涉及被定罪人移交程序的各實體的管轄權及其處理,由《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可受理性作出決定,而法院則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定。
2. 行政長官決定受理請求,其受理決定意味著已經啟動了請求程序,並不當然免除中級法院核實移交請求的其餘事實和法律前提是否得到滿足的義務,尤其是根據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6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3. 申請人為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民,掌握(巴西)葡萄牙文,並以該國為常居所。其家庭成員均在該國生活,並且與申請人有密切的聯繫。其在澳門觸犯的罪名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也同樣構成犯罪,並對徒刑的執行也有與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相似程序,包括服刑人的假釋程序以及提供有利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機制,在此情況下,應該批准其移交服刑的申請。
再審的要件
當審判時未被發現及被審判者考慮的,而單憑這些證據本身可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則便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情況。這正是本案的情況。
因為,雖然要確保已確定裁判的權威性及穩定性,但是當涉及公正原則時,則後者應該優先。
故此,由於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上訴人的再審請求理由成立,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39條規定,對本案重新審判。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量刑過重
扣押物處置
一、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
二、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規定,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三、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