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6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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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378/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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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8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
      - 量刑

      摘要

      上訴人為獲取報酬參與運送毒品,涉及毒品份量巨大,所含“海洛因”成分的純淨含量為1840克。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非常高,行為不法性程度亦屬極高,一般預防要求極高。上訴人所強調的有利量刑因素並不足以大幅度減輕刑罰的理由。
      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被上訴判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可見,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依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經充分考慮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情節,包括上訴人強調的其認罪行為和態度、實施犯罪的原因、個人和家庭狀況,在法定的最低刑(五年徒刑)至最高刑(十五年徒刑)刑幅之間,選擇判處十年徒刑,為刑幅期間的一半,符合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要求,不存量刑畸重、量刑失衡的錯誤,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正如法院所遵行的一致司法見解,在被上訴判決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下,本院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23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共同犯罪

      摘要

      1.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種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也不是指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確認犯罪構成要件這個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的主張在於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有參與涉案的非法套現醫療券活動,這也僅以其自己的未能令人信服的理由角度去分析,並認為原審法院應採納其主張的依據,且提出一些「可能性」,以質疑法院形成的心證,這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規定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5. 在《刑法典》第25條所規定的共同犯罪的形態下,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都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要每一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達成的,即使僅屬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3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