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622/2024-I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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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541/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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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791/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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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52/2021-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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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9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主要問題:吸毒罪與販毒罪作獨立處罰、吸毒工具罪、特別減輕、量刑過重、緩刑

      摘要

      雖然《禁毒法》經歷了多次的修改,其中第10/2016號法律更對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引入了第14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但按照第10/2016號法律的立法意見書,立法者在對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引入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時,仍然維持以第8條第1款的規定來處罰販賣毒品的行為,而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用作處罰不法持有毒品作個人吸食的行為。
      立法者的原意是為了避免因欠缺設置持有毒品作個人吸食的份量而讓行為人以吸食為由,在持有超逾5日用量的毒品的情況下可規避較重的刑罰,又或者是為了解決在無法?清個人吸食或作其他不法用途的毒品其具體份量時所產生的問題,因而引入了第14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
      所以,我們看不到立法者有意一概而論地將「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作吸收關係的處理。
      因此,在本案所出現的情況中,用作出售與用作個人吸食的毒品,不論類型與份量都清楚、確切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將第一嫌犯所觸犯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吸收「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表面競合),本院認為其已違反第17/2009號法律(經第10/2016號法律所修改)第8條第1款及第14條的規定,並構成第一上訴人所指的適用法律錯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