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刑事追訴時效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時效期間)
“一、自實施犯罪之時起計經過下列期間,追訴權隨即因時效而消滅:
a)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二十年;
b)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年但不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十五年;
c)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十年;
d)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之犯罪,五年;
e)屬其他情況者,兩年。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在確定對每一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高限度時,須考慮屬罪狀之要素,但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
三、對於法律規定可選科徒刑或罰金之任何犯罪,為著本條之規定之效力,僅考慮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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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時效之中斷)
“一、在下列情況下,追訴時效中斷:
a)作出行為人以嫌犯身分被訊問之通知;
b)實施強制措施;
c)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或
d)定出在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
二、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間重新開始進行。
三、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73條a項、第9條第1款,以及第150條容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設計及新型註冊之申請的新穎性及獨特性作審查,而不論有否任何利害關係人根據第166條提起異議。
仲裁裁決之審查及確認。
鑑於不存在《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涉案內地仲裁委員會所作之仲裁裁決應予以確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事實推定
- 理解法律錯誤
《民法典》第342條及第344條的規定,事實推定是審判者為確定不知之事實而從已知之事實中作出之推論;事實推定,僅在採納人證之情況及條件下,方予採納。
事實推定須遵從一般經驗法則和邏輯,不能作出單純結論性和帶有法律概念和價值評判的推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