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量刑過重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遲延利息。
1. 從一般經驗法則的角度出發,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出相對大額的款項且雙方會為此約定利息,本屬合理,加上不論是“收據”之上所載的一年期抑或是即使在該段期間過後,上訴人仍持續地向被上訴人支付款項,此一操作足以令人相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確實是約定了利息。
2. 根據《民法典》第794條第2款a項,由於已有確定的還款期,因此,上訴人的遲延不取決於催告,而一旦其沒有於還款期償還本金,其便立刻處於遲延。此外,由於雙方約定的報酬性利息高於法定利息,因此,一旦發生遲延,相應的遲延利息亦以報酬性利息同樣的比率計算。
清償債權;訂定受償順位;留置權。
1. 根據《民法典》第725條b項,留置權的時效的完成取決於兩項期間的同時屆滿,分別是“取得登記作出後經過十五年”及“債權到期後經過五年”。
2. 在另一通常宣告案中,該案原告針對現審理的主案中的被執行人主張並要求承認其享有留置權。故此,上述訴訟的提起,尤其是當中與留置權有關的請求的提出,顯然令取得相關房地產的取得人得悉該原告有意行使其主張的留置權,故此,根據《民法典》第315條第1款規定,有關時效於同一條文第2款所指時點中斷。
3. 按照《民法典》第318條第1款及第319條第1款,中斷使已經過之時間失去作用,且有關時效自上述通常宣告案轉為確定後,才重新開始計算。
4. 從上述通常宣告案的判決轉為確定時起,至今仍未經過十五年,因此,相關留置權的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