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信任之濫用罪
- 緩刑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信任之濫用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司法見解正正可以解釋為何俗稱「挪用款項」亦可以構成信用之濫用罪,原因亦是被害人沒有容許行為人將獲交付的金錢作出處分行為,甚至已為該等金錢作出指定用途,但行為人最終卻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而將金錢自行處分及利用。
3. 考慮嫌犯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尤其是上訴人事發時為初犯,因此,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合議庭決定將所科處之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