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扣押財產的充公
- 保安措施
- 時效
- 扣押措施針對之人
1. 關於刑事法律制度的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的性質,法律界長久以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學說,包括有所謂的附加刑的刑罰效果、具保安處分的效果,又或採取二者結合的學說。
2. 刑事訴訟中的物件之充公沒有單一的法律性質,當中混合了預防措施及刑事回應。當充公不取決於物件所有人的問題或用於保護社會時(對實施其他不法事實存在危險),具預防性質。當行為人是用作實施不法行為的物件的物主,且不存在再次用於實施新犯罪時,具有補充性的準刑事性質。
3. 保安處分是對嚴重精神失常的不可歸責者的一種刑事措施,該一精神狀況在作出犯罪行為時影響行為人且在判決時仍然存在。如果行為人處於自由狀態可能作出新的犯罪,尤其是針對他人的犯罪並因此構成對社會的危險時,保安處分可以剝奪自由。
4. 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充公是刑事犯罪行為產生之後的一個法律效果,亦即,經過法院宣告,用於犯罪或因犯罪產生的物或權利被宣告予以歸公,其中,經過法院的命令,該等物或權利的所有權喪失以充公並由法院決定其最終去向。
5. 在此,法院的判決屬於宣告有關的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屬於一種刑事處分之後對與犯罪相關的物或權利作出處理的一種法律狀態的充公措施,這種措施的進行並不取決於特區對所有權的行使,故不存在行使權利的時效。
6. 從法院的充公決定的內容顯示的,“根據《刑法典》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下列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第七嫌犯因B公司的續約合同而承諾向C支付的46,431,000.00澳門元(928,620,000.00的5%),有關款項未被支付。如該合同被執行,則按照執行的比例由第七嫌犯承擔該款項……”,充公財產所針對的責任主體是第七嫌犯上訴人,而非B公司。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從錄像片段中可以看到,上訴人查看車輛及隨後再調整泊車位置的行為未能令人肯定上訴人察覺撞擊及碎片,而上訴人沒有立即離開而是在20分鐘後才駕駛離開的行為更令人對其知悉碰撞和損毀產生合理懷疑。因此,基於疑罪從無原則,上訴人的控罪應被開釋。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臨床法醫學意見書是以卷宗第18頁的醫療檢驗報告為基礎作出的,而非對被害人的直接鑑定(被害人缺席臨床法醫學檢查)。根據第18頁的醫療檢驗報告,只有被害人自述的輕度壓痛。由此可見,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完全建基於被害人的自述,而無客觀檢驗結果。
另一方面,從錄影影像所顯示上訴人對被害人所實施的動作是否能造成被害人的受傷的確存有疑問。
扣押物
根據上訴人販毒的時間及涉及的金額,原審法院認定相關款項均為犯罪所得的裁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而由於屬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宣告將該扣押金錢歸特區所有的裁決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