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4/2025 21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聲明異議人向警方提供販毒同伙身份訊息的行為確實未符合明顯減輕其事實不法性、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之情節,另一方面,聲明異議人將毒品帶入澳門境內的作案方式,毒品的種類及份量,聲明異議人犯罪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本澳社會預防跨境販毒罪的迫切性,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原審對聲明異議人判處十年的量刑是適合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4/2025 27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疑罪從無原則

      摘要

      當缺乏造成被害人主要傷勢的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之證據,仍認定嫌犯的行為直接必然造成被害人主要傷勢,陷入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4/2025 20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量刑過重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三、《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4/2025 25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4/2025 743/2024/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判給行為的效力中止;難以彌補之損失;所謀求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

      摘要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下列要件之同時成立:1) 被針對的行政行為具有積極內容(或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份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份);2) 預料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3)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以及4)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2. 在上述要件未能悉數獲得符合下,公開招標程序中落選的投標人針對行政當局的判給批示所提出的效力中止的聲請不應獲得批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