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周艷平製作。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量刑過重
刑罰特別減輕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三、《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特別減輕刑罰的一般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第2款還特別列出數種明顯減輕罪過的情節表現,如行為人在嚴重威脅之影響下,或在其所從屬或應服從之人之權勢影響下作出行為;行為人基於名譽方面之原因,或因被害人本身之強烈要求或引誘,又或因非正義之挑釁或不應遭受之侵犯而作出行為;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長期保持良好行為;事實所造成之後果特別對行為人造成損害;行為人在作出事實時未滿十八歲等情節。
即使存在第66條第2款所列舉之情節,也不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因需要符合同條第1款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的情節。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緩刑附加之賠償義務
- 量刑
如法院認為對實現處罰之目的為合宜及適當者,須在暫緩執行徒刑時依據相關之規定要求履行某些義務。(《刑法典》第48條第2款)
暫緩執行徒刑時,得規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尤其:在一定期間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須付之損害賠償或支付法院認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損害賠償,或透過提供適當之擔保以保證支付損害賠償;給予受害人適當之精神上滿足(《刑法典》第49條第1款a項和b項)。在任何情況下,所命令履行之義務不得屬要求被判刑者履行為不合理之義務(同一法條第2款)。
本案,上訴人所實施的是侵犯人身性質的犯罪,對第二被害人和第三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上訴人有義務對被害人遭受相應傷害作出賠償。
考慮到本案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尤其是案件事實的嚴重程度,對第二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規定上訴人在暫緩執行競合徒刑的三年期間,將其與其他嫌犯以連帶責任支付第二被害人10%的賠償金額付清,每年支付至少1/3,對實現處罰之目的是合宜及適當的,且對上訴人來講,也是有能力履行並非不合理的義務。
-『持有禁用武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 量刑
就《刑法典》第15條規定的行為人對事實情節之錯誤,一般情況下,應根據一般人的認知能力來考慮,除非某些情況要求行為人具特定的認知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錯誤是不可譴責時,方構成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