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重複提起訴訟
- 輕微違反案件確定裁判的效力
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1款規定:“如提起之訴訟,在主體、請求及訴因方面均與另一訴訟相同,則屬重複提起訴訟。”
在一輕微違反案件中,法官僅對涉嫌違反者(因其觸犯輕微違反規定)作出處罰,未裁定任何賠償。
隨後,權利人另行向涉嫌違反者提起訴訟,請求判處勞動賠償。即便在該輕微違反案件中,法官將原告“過職工作”的情況視為無效的勞動關係,但原告當時並未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該輕微違反案件。
由於是次勞動訴訟與輕微違反案件在請求及主體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不構成重複提起訴訟。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量刑過重、緩刑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三、上訴人於本案中被科處的刑罰是超過3年徒刑,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緩刑的形式要件,繼而無需討論緩刑的另一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