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
- 扣押物
- 罰金代刑
- 量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翻閱上訴人所拍攝的照片(附於卷宗第136至141頁)的影像所顯示,尤其是警員的大頭照片,上訴人的拍攝用意已經超越了單純記錄相關事實的目的。
就本案具體情況而言,由於上訴人拍攝警員懷有侵犯其受法律保護之私人生活的動機,上訴人的情況並不符合《刑法典》第30條所規定的阻卻情況,也不應當視為《民法典》第80條第2款規定的無須肖像權人同意之情況。
3. 原審法院判決中證實,上訴人A因此不滿並對被害人說出“屌你老母呀”的話語,隨即尚取出其本人所使用的牌子為Huawei的手提電話,並在被害人明確發出警告示意不可對其進行拍攝的情況下,使用該電話的拍攝功能對其進行拍攝。經事後的隨即檢查,在上述手提電話中存有五張均以被害人為主要拍攝對象的相片。因此,鑑於已證事實顯示第10頁及被扣押的手提電話被用作犯罪的工具,需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將該電話及其配件充公。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應該選擇徒刑,而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