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一事不兩審原則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競合關係
- 緩刑
1. 犯罪競合的問題,究其基本,首先是犯罪罪數形態的問題,即行為人所犯之罪是一罪抑或數罪,在認定為數罪的基礎上,方涉及競合的性質和處罰的方式。
2. 當行為人實施的眾多行為獨立地符合眾多犯罪或多次符合同一犯罪(行為複數時),犯罪的競合屬於實質競合。當透過同一行為侵犯眾多刑事法規或多次侵犯同一法規(行為單一)時,存在想象競合。
3.「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無論是犯罪性質抑或侵害之法益均有所區別,前者面向的是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後者關注於財產的安全性。
4. 本案,上訴人實施犯罪的最終目的是騙取被害人的財產,為了實現這一詐騙目的,並非唯有透過偽造員工合約、簽發收據的手段方得實現。偽造員工合約和偽造收據,均是為了掩飾其犯罪行為而不被他人發現,並同時將前一個行為作為下一個欺騙行為的詭計之一。換言之,上訴人偽造文件的犯罪行為,對於實現其詐騙被害人財產的犯罪目的而言,並非唯一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具有獨立性。
6. 上訴人所觸犯的「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相關行為均具備各自的獨立性,而非同一行為,判定兩罪之競合屬於實質競合,並未違反一事不兩審原則。
7.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給予緩刑,除了符合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的形式要件之外,還須符合的實質要件,即:須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的要求。具體而言:如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不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可以給予緩刑。
證據措施、欠缺事實理由說明、追訴時效、事實前提錯誤
- 不得將司法上訴人可以在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證明但沒有證明的事實,在司法上訴中作出證明。
- 倘預審員在最後報告中已列出獲得證實的事實,而法律亦沒有要求列出不獲得證實的事實,相關報告不存在任何違法瑕疵。
- 有關的違法事實於2011年12月23日作出,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之規定,相關的紀律追訴時效於2013年11月13日在提起紀律程序時已被中止,不存在追訴時效已完成的情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之規定,司法上訴的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法院在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存有事實前提錯誤時,並非取代被訴實體直接作出證據評價,而是審查有關實體在作出證據評價時有否出錯,是否違反了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經驗法則。
- 倘司法上訴人沒有按病人的實際情況,以更謹慎的態度作全面考量,也沒有以更有效的方式(開腹)去探查病人兩次出現術後嚴重出血併發症的原因,繼而作出進一步適當的治療,從而可更大程度上保障病人的安全和權益,被訴實體認定其行為違反了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1條第(三)項規定作為醫生的特別義務及衛生局規章制度(2008年版)第三章第6條的專業精神,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b)項和第4款規定的公務員一般義務的熱心義務,從而構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規定的違紀行為,並作出了相應的紀律處分是正確的,不存在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法律定性
承攬合同
合同的廢棄
1. 在承攬人仍未獲定作人提供條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定作人已另找他人取代承攬人實施承攬合同標的尚未完成的工作的行為,應被解讀為定作人不欲餘下的工程由承攬人實施的意思表示,故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容許和規範的廢棄合同行為。
2. 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把其主張且獲法院認定的事實定性為「基於可歸責債權人的原因而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請求法院判處其獲得合同的對待給付,即使法院不採納當事人主張的這一法律定性,和結論已證事實展示的情況屬定作人廢棄承攬合同的法律定性,法院也可以和應該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承攬人享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應獲給付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