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 量刑 緩刑
關於「侮辱罪」,在客觀不法罪狀方面,在理性世界中,言詞的意義都是有用途的。在分析其價值時,應當考慮當時的語言環境,而在分析其意義時,則應保持其本來的意思,從而獲得或了解到言詞背後之各種意圖;在主觀不法罪狀方面,「侮辱罪」主要屬於故意犯,只要求存在故意便完全符合主觀罪狀而被歸責,即使單純存在或然故意亦如是。[狄雅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法典 評註I》澳門大學法學院 2015,第534-535頁]
司法實踐中,即使是被一般公認為淫穢或卑鄙的言詞,並不一定必然認定為向他人致以侵犯人格、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相反的,看似不具有貶義的言詞,根據使用的語境不同,亦可能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別人對其的觀感構成侵犯。本案即屬於後一種情況。
「CONDOM」(避孕套)作為性交過程中使用的屏障類器具,作為日常生活用品,其本身並非一個包涵貶義的詞語。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與其他囚犯吵架,之後,在被害人及其他獄警處理事件的過程中,不服被害人的訓示,情緒激動,說出“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我做人,最多是平輩,我已經叫你們做MADAM啦”,被害人回答“叫MADAM正確,如果不是叫甚麼”,上訴人向被害人說“唔叫MADAM叫CONDOM”。考慮到案發時的地點、環境,以及上訴人的情緒、表達方式,明顯地,上訴人透過「CONDOM」這一普通詞語而將被害人及其他獄警予以物化,將被害人物化為性交用品,使「CONDOM」一詞轉化為具有攻擊、貶低、侮辱性的言詞,且直接構成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及別人對其觀感的侵犯,符合「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同時,上訴人作為服刑人,明知服從獄警的管理,卻不服管教,聲稱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其做人,更對被害人說出“唔叫MADAM叫CONDOM”的言語,態度惡劣,具有攻擊、貶低、侮辱的故意,其行為亦符合「侮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販毒罪
量刑
上訴人犯下的販毒罪的法定刑幅是五至十五年徒刑。上訴庭經綜合衡量原審庭已查明的涉及上訴人的案情,並考慮到對販毒罪的預防的迫切需要,認為在《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及第65條第1和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原審庭對上訴人所科處的五年零三個月徒刑已是輕無可輕了。
輔助性事實、自由心證
- 輔助性事實是那些和當事人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要件規定沒有直接關連的事實,其作用僅是顯示或被用作推定重要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