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
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在確定具體刑罰時,應對事實和情節作整體考量,依據罪過和刑罰的目的,在法定刑幅之間,確定一個適合的刑罰;而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遺漏審理、經濟房屋、善意原則
- 只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 當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直至簽訂買賣預約合同之日曾為: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共同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共有人,不論當中所佔的份額為何,但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除外;
2. 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
那行政當局必須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第34條第4款之規定,解除相關購買經濟房屋的合同。相關行為是一受拘束的行政行為。
- 善意原則並不適用於受拘束的行政活動中。
- A
- 接載未經服務中心召喚服務之乘客
- 違反《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
- 電召的士服務之承批人的法律責任
- 調查原則
承批電召的士服務公司只可透過的士服務中心為乘客提供召喚特別的士服務。
如電召的士司機在酒店的士站跟普通黑的一般排隊及接載乘客,足以顯示司機的專業能力不足,根據《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的規定,作為承批公司的司法上訴人須為旗下司機所作的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司法上訴人有為旗下司機提供新入職培訓,但本次違規事件顯然是因培訓不足或處罰措施阻嚇力不足所致。
作為承批公司絕對有責任做好獲批給的電召的士服務,因此本個案並不存在所謂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司法上訴人的情況,行政當局的決定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行政當局所作的調查措施足以印證被指控的事實,沒必要進行其他措施,從而上訴所針對之批示並無違反調查原則。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