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精神損害補償、事實裁判、說明理由
摘要
- 倘被告僅是以離婚遭受精神損害作為訴因而提出賠償請求,而原審法院最後以原告遺棄家庭成員作為賠償的理由,存在過度審理,從而導致這部分的判決無效。
- 《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5款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對事實裁判提出爭執時才適用。倘沒有就事實裁判提出爭執,那適用該規範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 須就事實裁判作出理由說明並不代表審判者需對每條疑問點的事實裁判逐一作出理由說明,相關理由說明可以整體方面作出。
主題
- 判決之更正/判決之解釋或糾正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含糊”是指判決中含有令人不可理解或難以理解的內容。
對於因含糊而須對判決進行更正的情況,《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上之“漏洞”,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之規定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a)項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