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強烈跡象、自由裁量權
- “強烈跡象”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理解為“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迹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者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了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量刑和緩刑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不遵守作為駕駛員應清楚知道的交通規章,違背應有之義務,在駕車進入應當減速或停車讓其他方向道路上行駛車輛優先通過的路口時未有減速或停車讓該等車輛優先通過所造成,雖然上訴人並不希望發生有關結果,但其行爲仍然導致他人身體完整性分別受到普通傷害和嚴重傷害。
另一方面,像聲明異議人這樣存有多宗犯罪紀錄的人仍適用緩刑,不僅不利於行為人本人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幸,有樣學樣。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誤工費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1. 本案中,原審判決採用了被害人的證言來認定事實,但該等證言的聽取並未有遵守聽取證人的相關規定,欠缺宣誓,亦無履行辯論原則。為此,被害人所作的證言因未有遵守有關人證的相關規定,且令嫌犯的防禦能力遭受削弱。
然而,原審法院在裁判中採用了上述被害人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形成心證的證據之一。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違反了限定證據的價值,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典》第81條、第119條及第329條的相關規定。
2. 卷宗內附有被害人提交的相關文件,然而,當中並無具體文件又或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的職業為XX店的東主,亦不知曉其具體的工作內容為何,亦不清楚其因本次案件受傷有否影響到其日常的工作,因此,在未有基本的證據反映上述問題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誤工費的裁定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經綜合衡量上述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痛苦及運用身體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50,000萬元的賠償金額略為過高,本院認為賠償金額訂為澳門幣30,000萬元較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