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2/2022 32/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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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105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88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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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5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針對刑事事宜之上訴: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詐騙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 量刑
      針對民事事宜之上訴: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重新調查證據
      - 獲開釋嫌犯之民事責任
      - 依職權裁定賠償金
      中間上訴:
      - 民事請求作出之期間

      摘要

      1.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有關的矛盾必須是絕對的,即一方面予以肯定,同時又作出否定,而非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此外,相關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2. 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包括:行為人使用詭計;他人因行為人的詭計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他人因上述錯誤和受騙而做出某些行為;有關行為導致該人自己或他人財產有所損失。主觀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取得不當利益。
      確實,詐騙罪構成要件在客觀上需要一個雙重因果關係,即: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行為之間,以及被害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我們在判斷是否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時,應考慮欺詐行為所造成的連貫因果關係,不能過度擴大,也不能過度縮窄限制,應根據生活的一般規則,當某結果是某行為的後果時,應當認定其等之間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
      本案,上訴人為奢侈品零售經營商,其告知第二嫌犯可以低於市價20%-40%的價格出售手錶,第二嫌犯信以為真,從事代購向第一嫌犯訂購手錶。實際上,上訴人並沒有相關渠道,而是以此手段進行融資,上訴人在收到訂錶款之後,藉口訂購需時1-2個月,在拖延一些時間後,上訴人以市場價格取得手錶,然後完成訂單。這些交易的成功,引來第三至第七嫌犯以及其他人士從事代購。上訴人不停止接訂單,以後面訂單的款項,完成之前訂單的款項,最終,當無法再交付手錶時,造成各被害人實際損失。
      上訴人是以行動設下詭計,導致一連貫的效應,一傳一地令更多人對產生錯誤訂購手錶,且各被害人付出的購錶款項一手轉一手地交給上訴人,而上訴人不能交付相關手錶。
      要知道,詭計是可以以任何形式製造和存在的,並不是只有行為人親自向被害人撒謊。本案,上訴人雖然在極小範圍內製造了詭計,但是,其完全清楚有關行為所造成連貫性反應,並且亦收取了相關的款項。根據一般生活法則,各被害人通過各種渠道向上訴人購買手錶,即使不是與上訴人直接交易,其源頭是上訴人的詭計行為,且被害人交付的款項亦是匯集給上訴人,可見,上訴人的行為與被害人因錯誤做出的行為、被害人財產損失之間是存在著適當的因果關係的。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是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5.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規定的依附原則:“以一犯罪之實施為依據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透過民事訴訟獨立提出該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有關民事請求的依據須基於被控告的刑事犯罪的侵害事實造成的損失,不能基於其他非犯罪事實之事實。
      6.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8條規定,若嫌犯被判無罪,針對嫌犯及其他應負民事責任之人,法院判定案件是否顯示民事損害請求屬有依據時,不應超出民事請求人在民事請求狀中提出的訴因和訴求。
      7.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規定,依職權裁定賠償的程序前提是:在無依據第60條及第61條之規定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實質要件是:a)該金額係為合理保護受害人之利益而須裁定者;b)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及c)從審判中得到充分證據,證明依據民法之準則而裁定給予之彌補之前提成立及應裁定給予有關金額。然而,在符合了這些情況下,要求就調查證據方面,法官須確保尊重辯論原則。
      第一嫌犯和第四嫌犯被控告共同作出侵害上訴人的犯罪行為,上訴人僅對第四嫌犯和一名證人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由於上訴人已經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規定就本案之犯罪事實對其造成的損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因此,妨礙法院依職權裁定賠償。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對其作出賠償,並無遺漏審理,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8條的規定,也不存在違反訴訟經濟原則的情況。
      7. 中間上訴人沒有對原審法院的最終決定提起上訴,表示接受原審法院的決定,所以審理其中間上訴並沒有意義。
      如果中間上訴人要使其中間上訴得到上訴法院的審理,必須對原審法院的最後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基於中間上訴對其有利益且該利益不取決於終局判決為由,聲請將中間上訴上呈。否則,上訴人的中間上訴不產生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575/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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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