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
- 量刑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適用特別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實質性前提包括:
1)犯罪行為人因己意而放棄犯罪活動,排除或相當程度地減輕其犯罪活動所引致的危險;或者,為排除或相當程度減輕其犯罪活動所引致的危險而作出認真努力;
2)犯罪行為人對警方提供收集證據方面的具體的幫助,而相關證據對於識別其他犯罪人的身份或將之逮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團體、組織或集團犯罪的情況。
2. 關於犯罪行為人對警方提供收集證據方面的具體的幫助,有關證據應屬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販毒團夥的負責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時,這些幫助才具有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3. 上訴人的合作的確令警方免於大量調查第一嫌犯真實身份的措施,對認別第一嫌犯的身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並沒有達到可能瓦解犯罪團夥的程度,其貢獻未至重要及決定性,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之特別減輕的情節,但不妨礙在量刑時作為酌科刑罰中的單純減輕情節加以考慮。
主題
定期報到命令合法性
摘要
本案情況是有關命令是由出入境管制廳廳長所作出,而廳長則無權作出這方面的命令,即是該命令並不正當。
由於有關命令(定期報到)源自一無權限的實體作出,故該命令不屬正當之命令,因此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