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定期報到命令合法性
本案情況是有關命令是由出入境管制廳廳長所作出,而廳長則無權作出這方面的命令,即是該命令並不正當。
由於有關命令(定期報到)源自一無權限的實體作出,故該命令不屬正當之命令,因此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之要件。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決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裁決應予以確認。
假釋
1.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假釋的形式條件及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2. 上訴人符合假釋的形式條件之後,並非自動獲得假釋,須同時具備假釋的實質條件之要求,方可獲給予假釋。
3.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4. 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被判刑者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被判刑者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5. 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以適當程度予以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即:是否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6. 換言之,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為,假釋不會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其重點應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
透過本案的已證事實,其實已經可以清楚看到兩名嫌犯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完全違反了輔助人公司的內部員工守則;同時,透過兩名嫌犯在庭審上的解釋,完全足夠認定兩人並無合理解釋。
原審法院完全沒有解釋為何不採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言,尤其是與兩名嫌犯一起工作的公司員工對於日常工作流程及守則的解釋。事實上,當原審法院對於事實作出判斷及分析時 (見卷宗第708頁背頁),根本未能從中讓人能理解到底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是如何得到認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