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21 88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關係
      - 詐騙罪的罪數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上訴人在偵查階段作出的陳述,再結合三名相關被害人,包括B、C、D及E等被害人均詳細地講述了有關被上訴人欺騙金錢的情況,上訴人並出示有關單位的預約買賣合約等文件,相關版本基本吻合,並結合文件資料,原審法院認定了上訴人的相關犯罪行為而並未採信其借貸的解釋。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樓宇承諾買賣合同,及/或預約合同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

      4 涉及XX花園XX樓X單位的事實 (已證事實第4至11條及第15至20條)中,先後分別有三名被害人和二名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而上訴人實際上也是分別向五名被害人使出詭計進行欺騙的,並使彼等作出了金額不等的財產處分行為。由此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上訴人先後實施了五項詐騙罪,而非各一項詐騙罪。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21 16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欠缺說明理由之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判決書的要件)第2款要求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列舉”一詞本身的含義已經是列出屬於一類事的全部要素。這裡規定的“列舉”,顯然不是表面書寫形式的要求,而是對實質內容的要求,要求列舉訴訟標的中對是否構成犯罪屬重要的所有事實,並不必要將檢察院控訴書,以及倘有的輔助人的控訴書、輔助人自訴書、嫌犯答辯狀中的內容不論對裁判重要與否不作任何清理地全部列出。
      2. “列舉獲證明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的要求,建基於法院必須調查全部有待證明的事宜之原則。如判決中的未獲證明之事實以概括摘要方式指出,即可得出結論認為原審法院調查並審理了案件標的,應當認為這一部分判決是合法的及有效的。
      3. 上訴人認為,判決應“羅列及盡數列舉所有於案件中經證明及未獲證明的事實”。上訴人理解的“列舉”要“羅列及盡數”,只是行文方式問題,並不直接構成欠缺理由說明。
      4. 被上訴判決的行文方式,概括並突出重點,可得出結論認為原審法院調查並審理了案件標的,並無任何遺漏,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要求列明獲證明和未獲證明事實之規定。
      5.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簽發出一張符合商法概念的支票;
      2)有關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
      3)有關帳戶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
      6. 支票作為等同於現金的支付手段進入市場,簽發空頭支票本身不是犯罪,而出票人不能保證其得到承兌就構成了犯罪。在支票日期之後8日內提示付款及因存款不足被拒付,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是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
      7. 判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重點不是單純限定或止步在行為人是否知悉支票戶口的存款狀況,而是考察其是否故意或放任存款不足狀況而令到支票不能兌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21 39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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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21 37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21 61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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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