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商標註冊 不正當競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摘要
如商標註冊申請人已在澳門持有多個包括文字元素「AB」二字的商標和四十多年來均有使用這些商標用作識別其銷售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且其一直沿用的商業名稱亦包含「AB」二字,則其擬註冊和使用以「AB」二字組成和用以識別第30類別產品/服務的商標的行為,不會對在澳門仍持有未失效的包含「AB」二字元素,和用作識別非第30類別產品/服務的商標,且在澳門沒有從事商業活動的異議人造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和不存在對之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