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法律適用
違反防疫措施罪
摘要
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和第14條,法律就採用防疫措施之命令,要求十分嚴格,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作出詳細規定:決定採取防疫措施是衛生局權限,須由衛生局局長或由依法獲賦予衛生當局權力的醫生按照衛生局局長的指引,以書面方式作出命令,須指明採取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哪項體察措施,並說明理由,尤其應載有疾病的特徵及預計採取措施的期間。
也就是說,作出命令之人是衛生局長或有權限作出命令的醫生;針對之人須是具體的個體之人,即,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程序是衛生當局根據相關人士的具體健康狀況或具體受感染危險情況,評估其傳染的風險,確定適當且具體的防疫措施;命令的形式須是以書面形式,並說明所採取之具體措施、其理由及預計之時間。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遵守防疫措施時,方構成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防疫措施罪」。
衛生當局須依照第2/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採用防疫措施的命令,單憑由上訴人所簽署的「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不會產生到衛生當局命令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