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交通意外的過錯分擔
《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
《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
《民法典》第489條
非涉及受害人死亡的交通意外
非交通意外的直接受害人
精神損害索償請求
因照料入院的女兒而蒙受的工作假期損失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作出支援
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557條
《民法典》第488條第2款
法定利息計算日
一、 交通意外的過錯分擔問題應該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按照具體交通意外的每個涉案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來予以訂定。
二、 《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規定,在無其他法定標準之情況下,過錯須按每一具體情況以對善良家父之注意要求予以認定。
三、 上訴庭經綜合衡量本案原審既證情節,並特別注意到在交通意外發生時,在客觀層面來說,嫌犯所駕汽車的行駛車速實在是太快(另針對他的行為的主觀層面來說,他應是在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度自信的情況下駕駛車輛),而受傷的行人也非孩童(其應懂得如何合法地橫過馬路),認為在《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所定準則下,可把嫌犯和傷者在交通意外發生上的過錯分別定為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
四、 在本案交通意外中,行人被嫌犯所駕車輛撞至重傷,傷者的父母得知女兒因交通意外需要接受手術,這令他們感到焦慮及擔憂,二人遂也提出關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即非財產性損害)索償請求。與此同時,二人的女兒也提出了自己本人的精神損害索償請求。
五、 然而,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所規定的原則(亦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者,有義務就其侵犯……所造成之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本案交通意外傷者的父母因並非是交通意外的直接受害人而無權因自己所蒙受的精神損害提出索償請求。而《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和第3款(下半部份)的規定,屬上指第477條第1款的例外性規定,並僅針對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如此,在本案中,僅二人的女兒才有權提出精神損害索償請求。的確,在非涉及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的規定便須配合上述第477條第1款的原則。
六、 至於傷者雙親因須照料入院的女兒而蒙受的薪金損失索償的問題,案中交通意外與相關損失之間完全有著《民法典》第557條所指的合適因果關係。的確,不管有關假期屬有薪的還是無薪的,傷者的雙親因為需照料入院的當時還未成年的女兒的需要,把他們自己的工作假期用於此需要上,這與一般人在放假中享受假期的心情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再者,醫院祇准一名家長在院內陪伴女兒,這並不代表傷者的另一名家長在未成年女兒入院接受治療期間不須為此奔波以對女兒作出支援。如此,也根據《民法典》第488條第2款的規定,兩名家長應獲相關放假日的賠償金。
七、 據上,本案各項相關賠償金額應乘以百分之六十去計算,並另加由今天起計算至付清為止的法定利息(見《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第2款b項和第4項、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等規定,以及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