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依職權裁定彌補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或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當然,不同的人對於證據的理解和事實的價值判斷均有不同,但是,上訴人不能將其心證代替原審判決的心證,同樣,上訴法院也不能以上訴法院的心證改變被上訴法院的心證,只有原審法院明顯違背了一般經驗法則或邏輯、法定證據價值規則、職業準則的情況下,方沾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3.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4. 支票的表面關係是支付關係,其所依托的基礎關係為履行給付一項債。
5. 本案,原審法院已經認定支票上的金額即為上訴人應向輔助人履行支付的一債項,因此,並無阻礙依職權裁定彌補。原審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裁定有關彌補金額,沒有錯誤。
- 10/2012號法律第6條
- 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
- 違令罪
1. 在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二)款所指的行政決定,是實質的行政決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決定。
2. 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必須同時滿足行政決定的“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
3. 的確,立法者透過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2款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制度,目的是透過這一“禁止措施”協助一些沾上不良賭博習慣的人士盡量遠離賭博,透過擔心刑事入罪產生相應的預防效果,並能讓病態賭徒克服賭癮,最終,建立一個負責任博彩的社會環境。
4. 然而,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只有在個人的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危險時,個人的利益或自由必須讓渡公共利益,個人的利益或自由方能被公權力約束和限制。
5. 本案,我們看到的只是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尚不涉及公共利益。這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可以說,這一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誡喻,對其之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