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精神損害補償、事實裁判、說明理由
摘要
- 倘被告僅是以離婚遭受精神損害作為訴因而提出賠償請求,而原審法院最後以原告遺棄家庭成員作為賠償的理由,存在過度審理,從而導致這部分的判決無效。
- 《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5款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對事實裁判提出爭執時才適用。倘沒有就事實裁判提出爭執,那適用該規範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 須就事實裁判作出理由說明並不代表審判者需對每條疑問點的事實裁判逐一作出理由說明,相關理由說明可以整體方面作出。
主題
- 判決之更正/判決之解釋或糾正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含糊”是指判決中含有令人不可理解或難以理解的內容。
對於因含糊而須對判決進行更正的情況,《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上之“漏洞”,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之規定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a)項的規定。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