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假釋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假釋的形式條件及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就實質條件之審查,必須考慮刑罰的目的:一方面為一般預防,透過刑罰對犯罪行為作出譴責,從而令社會大眾相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並重新恢復及確立因犯罪行為而對法律動搖了的信心;另一方面為特別預防,透過刑罰對服刑人本身進行教育,使其本人作出反省,致使其能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重新融入社會,不再犯罪。
假釋
上訴人與他人合謀以“練功券”字樣的紙幣兌換金錢方式令被害人造成金錢損失,其所觸犯的詐騙罪,危害到公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其伙同他人共同犯案的行為顯示其犯罪行為所展現的嚴重性與不法程度有別於其他單一犯罪的情況。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違反刑事訴訟程序之“人之辨認”/不能採用作為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針對“人之辨認”作出規定,包括進行“人之辨認”的目的、條件、程序、方法以及法律效力。
2. 關於人證,其資格、其證言的範圍、如何作出詢問等方面,《刑事訴訟法典》在第115條至126條均作出相應的規定。
3. 不能將證人在庭上指證某一事實的行為人是在場的某一嫌犯之聲明與“人之辨認”相混淆。
4. 就證據的合法性和在證據上禁用的方法,《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和第113條作出了清晰的規定。
5. 被害人及另外兩名證人於庭審聽證中指出第二嫌犯為“鴨仔”、上訴人為“肥婆”,僅僅屬於一種事實陳述,是對其等所作聲明的一種確認,而並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規定之“人之辨認”。
6. 法院接納證人在庭上當面指證何人是其所述的“肥婆”,並無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所禁用的方法,屬於《刑法典》第112條所規定的合法證據。
7.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8.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