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26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以簡要裁判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不得變更上訴的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上訴審判範圍
      對判決依據說明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摘要

      1. 裁判書製作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凡被其視為明顯不成立的上訴,而被駁回上訴的嫌犯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的規定,針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聲明異議不得變更上訴的原先標的。
      2. 上訴的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
      3.《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說明判決依據的規定,並非要求法庭須就每一點既證事實及或未證事實指出其心證的形成過程,而是須指出判決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依據、並列出用作形成心證的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42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一、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三、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四、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42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中、對民事判決部份之上訴

      摘要


      I - 在《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所述之範圍內,輔助人對嫌疑提出之民事賠償請求,乃以嫌犯所被指控之刑事不法事實為基礎,故其訴因亦由刑事不法事實所組成,為此輔助人可按《刑法典》第122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之規定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II - 《刑法典》第122條須配合《民法典》第477條之規定,即應證明侵權民事責任之各項要件 (侵害之行為人、過錯、損害事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如符合這些要件,即使在刑事上嫌犯被判無罪,亦應判處嫌犯作出民事損害賠償,一如原審法庭所主張及判決般,由於被上訴之決定並無違反有關法律之規定,故應維持原審判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74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與其以外地區的司法機關之合作
      - 請求書

      摘要

      澳門司法機關透過請求書之途徑請求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提供司法協助,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214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214條第2款之規定十分清晰,請求書之發出僅在對證明某個事實屬必要,而該事實對於控訴或辯護屬重要時,並不包括通知判決書之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217/202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職業代理費

      摘要

      - 當法院沒有明確在應繳之司法費之1/4至1/2之間訂定出職業代理費金額時,直接適用《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7條第2款的候補性規定,而不是重新訂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