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檢察院的上訴
《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規定的審判義務
對嫌犯訴訟利益不利的上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
界定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範圍
就上訴判決提出的無效爭議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判決無效情況
審理不應審理的問題
遺漏審理原應審理的問題
1. 本刑事案的第一嫌犯就上訴庭對其作出的上訴判決提出爭議,指由於上訴庭不但審理了不應審理的涉及其原被指控的「濫用職權」罪的課題、還遺漏審理原應審理的涉及其在上訴狀內提出的、案中既證事實並沒有指出涉案手錶是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取得的、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的上訴理由,所以該上訴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應為無效。
2. 上訴庭既然在上訴判決書中已裁定檢察院在上訴狀內就第三嫌犯的情況而主張的有關「濫用職權」罪與「違反保密」罪之間是存在著實質競合關係的上訴問題是成立的、再加上已實質裁定原審庭把第一嫌犯上述三項「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為「違反保密」罪的決定並不成立,那便要對在同一份一審判決書中凡涉及原審庭把原相關「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罪名定性的地方予以處理,因為正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規定上訴庭有這審判義務。此外,《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指上訴庭得界定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範圍。
3. 在本案中,檢察院並非在維護嫌犯們(諸如第一嫌犯和第三嫌犯)的利益下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是可以因應檢察院是次上訴在原先針對第三嫌犯的情況方面所引發的上述兩個罪狀的實質競合關係的問題,作出對第一嫌犯的訴訟利益不利的上訴判決。
4. 至於第一嫌犯提到的案中既證事實並沒有指出涉案手錶是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取得的、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等上訴論調,實質上也已被上訴庭在同一上訴判決書內發表的以下判決理由駁回了:「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原審庭在法律上判他「資料不正確」罪罪成的決定並無不妥之處」。
5. 綜上所述,第一嫌犯就上訴判決提出的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