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慣常居住
事實及法律前提錯誤
善意原則
摘要
1. 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居留許可的要件適用於第3/2005號行政法規細則規定的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許可制度。
2. 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要求的通常居住屬不確定概念 (conceito indeterminado)。
3. 不確定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文字表述並非純典型事實描述且其意思亦非對使用的語言有一定掌握的人而言是清楚易明的,而是要求法律適用者在面對一具體個案時,先要評價其面前的事實狀況再必須作出結論性的判斷,以斷定其面對的事實狀況是否符合法律上所指的概念。
4. 善意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依法獲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故不適用於行使由強行性法律規範的受拘束權力時作出的行政行為。
主題
- 依職權裁定彌補因受害人未有發表意見而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違反調查證據一般原則”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74 條第1款關於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的條件之一“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不能被理解為“受害人必須明示不反對”。所謂的不反對,就是沒有明確的反對意見,包括清楚的默示反對;如果在案件中沒有任何可以顯示受害人曾經明確表示反對法院依職權確定賠償金額,就應該裁定滿足了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74 條第1款b)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