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103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50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須是法官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而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 上訴人曾因觸犯「詐騙罪」(相當巨額)而被判刑,於刑滿出獄之後不足二年時間再實施本案之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對自己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未有展現出應有的悔改之意。結合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亦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法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藉此,原審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出譴責及監禁作威嚇不足以及適當地實現懲罰的目的,裁定不應暫緩執行上述徒刑,是正確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4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沉默權
      - 量刑

      摘要

      1. 事實上,“坦白悔過”必然要表現為一定的行為舉止。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有認罪表現,亦無其他顯示其悔過的情節,因此,原審法院在量刑理由說明中提及嫌犯在案中未有坦白悔過的情節並無錯誤,從中不能得出因上訴人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其後果的結論。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協助罪」(共犯),判處四年三個月的實際徒刑。上述超過刑幅三分之一的量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7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M號法律第11條第2款
      - 錯誤適用法律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是否構成「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須考慮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行為人作出有關行為時所掌控的違禁物質的種類和份量,根據懲罰有關犯罪旨在保護的法益,“販賣”行為應該是在一具體的時段作出的,而不是某一不確定的、開放的時段。
      2. 在沒有發現和扣押任何具體毒品的情況下,無法認定上訴人所掌控的毒品,應開釋「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即使上訴人毫無保留地自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103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