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推定事實、默示同意
- 在某一事實獲明確證實的前提下,我們不能透過司法推定來認定另一與已證事實有矛盾的事實,否則將出現已證事實間互相矛盾不相容的情況。
- 倘被告透過書面要求原告以店舖的實際可使用面積計算租金,並在其後差不多5年的時間裡一直按相關的數額支付租金,而原告沒有提出任何反對,在此情況下,原告不僅是對被告的減租請求保持沉默,相反,其是以行動(一直沒有任何保留地收取已扣減的租金)作出了顯露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參見終審法院 2001 年 3 月 16 日第 16/2000 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裁判)
2.“後遺症”作為醫學用語,是指在病情基本好轉後留下來的某種組織、器官的全損或者功能上的障礙。被上訴判決中所指的“後遺症”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不適的感覺,而是永久的損害或障礙,即:殘疾。上訴人不能將因突發事件所受之傷在治療期間的症狀及對生活的影響當作後遺症。這是將日常生活中的“後遺症”的概念替代了醫學上的概念。
3. 非財產損害因涉及到不屬受害人之財產範圍的利益而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是可以通過向侵害人強加一項金錢債務的方式而予以補償,這個金錢債務更多的是一種慰藉,而非賠償。
4. 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一案件中被害人的遭受之具體損害的後果,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 「收留罪」
- 「故意」和「過失」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經仔細閱讀被上訴判決,可見,原審法院仔細審查了卷宗中之證據,包括上訴人之聲明和各證人之證言,適當闡述了對各證據之分析,體現了自由心證的形成。原審法院綜合案中所有證據,認定上訴人對極可能出現的收留非法逗留者之事實持放任態度,當中沒有發現任何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常理和邏輯,亦不存在違反限定證據價值之規則,也沒有違反職業準則,故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之錯誤,更罔稱明顯錯誤。
2. 「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在於意志方面的特徵,是行為人在意志上對犯罪結果的接受與否。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知悉收留非法逗留人士為刑事犯罪,其僅僅口頭詢問承租人和介紹人是否承租人於澳門合法逗留,然而,上訴人有條件以更為直接、簡單、有效且可靠的查看證件方式查詢,但其沒有這樣做,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阻礙其要求承租人出示證件之理由,更沒有顧及自己作為出租人的自身利益之保障,顯見出上訴人對可能構成犯罪抱持放任接受的心態,存有接納其行為構成犯罪之意志,符合或然故意。
3.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認定,沒有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