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24 329/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24 11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量刑
      - 緩刑的適用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律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而僅列舉證人的證言並指出與說明理由的內容不相符,不能構成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事實瑕疵。法院所爭取的證人的證言並作出理由說明,只要不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所得出的結論完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不能成為上訴的標的。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反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4. 《刑法典》第48條明確規定,作為徒刑暫緩執行的前提,必須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並從這些因素與刑罰的主要目的「預防犯罪」作出權衡,比較在實際執行刑罰與暫緩執行刑罰之間,到底哪一個才能對實現刑罰目的更為有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24 18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罰金刑的選擇
      - 販毒罪
      - 犯罪中止的認定
      - 犯罪既遂後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 新的問題

      摘要

      1. 雖然,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一般來說,在面臨兩種刑罰的選擇的情況下,法院都應該優先考慮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罰金),但是,在本案中,無需考慮是否存在第64條裡面所提到的“實際情況而由法院作出衡量的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之目的”的情況,根據上訴人所被判處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結合第8條規定罪名,原審法院並沒有面臨上述所指的刑罰的選擇,也就顯示上訴人的這個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2. 本案沒有任何事實及證據,尤其是通過法醫學鑑定認定上訴人為藥物依賴者,加上,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答辯狀,而在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均隻字未提其存有上述情況,也就更不存在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及第19條關於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及徒刑的暫緩執行的適用空間,更枉論同一法律第20條關於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的規定。
      3. 犯罪的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犯罪未遂,一種是犯罪既遂的情況。
      4. “販毒罪”為「著手犯」,是一個具持續性質的犯罪,不存在未遂的狀態。
      5. 在既遂的情況下,所要確認的是行為人“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者”,尤其考慮“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雖與犯罪中止人之行為無關,但犯罪中止人曾認真作出努力防止結果發生者”。
      6. 上訴人在接到檢察院的控訴書之後,沒有提出答辯狀,沒有提出現在提出的“以己意防止結果的發生或者努力防止結果的發生”的辯護事實成為訴訟的標的。再者,從原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可以看到,從中也沒有提出這個問題。那麼,上訴人現在提出的問題實屬一個新的問題,一個上訴法院沒有辦法審理的因非屬訴訟標的而原審法院並不能審理也實際上沒有審理的事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24 620/2024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之再審要件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c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 被聲請再審之判決為有罪判決;
      - 被聲請再審之有罪判決與另一判決均為已確定的判決;
      - 上指兩個判決所認定的獲證事實之間相互對立;同時,
      - 有關事實之對立,導致被聲請再審之判決作出的判罪之公正性被嚴重懷疑。
      2.對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的不同,不是《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規定的再審的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24 619/2024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之再審要件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c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 被聲請再審之判決為有罪判決;
      - 被聲請再審之有罪判決與另一判決均為已確定的判決;
      - 上指兩個判決所認定的獲證事實之間相互對立;同時,
      - 有關事實之對立,導致被聲請再審之判決作出的判罪之公正性被嚴重懷疑。
      2.對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的不同,不是《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規定的再審的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