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裁判應予以確認。
在審查證據出現明顯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一、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1條第1款(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規定: “1、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地方、建築物、車輛、船舶或不動產,又或不動產的單位、房間或附屬部分供該人支配或佔有,使該人獲收留及留宿者,處最高兩年徒刑”。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對仲裁裁決的上訴:防止損失擴大的減損義務。
1. 考慮到第二被申請人是居於涉案被指引起滲漏水的單位、仲裁卷宗第176頁所取得的另一地址並非有用的地址,且第二被申請人曾親身到仲裁機構簽收文件,且其不論在該刻或其後均沒有提出其不知悉仲裁程序一事,而其後仲裁程序中與其相關的通知均是透過被指引起滲漏水的單位進行,兩名被申請人質疑仲裁庭不應以公示方式進行通知此一理據不成立。
2. 就兩名申請人就仲裁庭所認定的事實事宜所作出的爭執,在缺乏足夠證據基礎支持,以及仲裁庭未有違反適用於仲裁程序的任何程序規定又或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應裁定兩名申請人的理由不成立。
3. 根據《民法典》第556條的一般原則,侵害人無疑是負有義務,將損害狀況恢復至原有狀況的一方。
4. 然而,從《民法典》第564條同樣能推導出,受害人根據善意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及個案的具體情況,具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的減損義務。就此,若受害人沒有盡其應有的注意和謹慎義務,及時作出那些可合理預期受害人應作出並只要一經其作出便會減少損害擴大的行為時,那麼,侵害人就加重的損害部份的損害賠償責任將有予以免除的可能,尤其是當個案所涉及的,是持續性或具演進性的損害。
